筆者大部分的客戶原居地是中國大陸,臺灣或香港。由於他們的原居地(除卻香港)沿用的法制並非美國的普通法(common law),加上風俗人情及歷史文化的概念有異於西方社會,致使他們對加州離婚法存在不少錯誤觀念,以下是常見的錯誤觀念:
1.若離婚,一定是男方的責任付女方贍養費。加州離婚法就誰要付贍養費的責任標準主要是衡量雙方的收入及經濟能力。如果女方的收入高於男方,女方就很有可能須要支付男方贍養費。現在不少女性不單經濟獨立,甚至超越男方,在筆者辦理的離婚案件中就有不少是女方須要支付男方贍養費的。
2.若男方出軌,女方可以獲得額外財產作爲賠償。加州離婚法屬無過錯離婚,即使一方(不論是丈夫抑或太太)有第三者,財產分配仍然是平等的,絕對沒有“裸身出戶”的懲罰。有些客戶咨詢筆者,能否做一個婚後協議書,證明若對方出軌,自己可以拿多些財產。這類協議書在加州是站不住脚的。理論上婚姻“受害”人可以在民事法庭用合同法要求對方履行合約責任,但離婚屬家庭法。加州離婚既然不論過錯,此種因對方過錯的懲罰性條款自然不能成立。
3.若夫婦離婚,小孩的撫養權會判予女方。按加州離婚法,父母對小孩分享共同責任與權力。除非雙方訂立協議願意由一方撫養小孩,否則父母有同等的撫養權利。華人社會對小孩撫養權有兩個“一刀切”的傾向:
(i)若有兩個小孩,每人撫養一個,以達到“公平”分配的目的。 父母不必為小孩撫養費煩惱。
(ii)一方若成功爭取全面撫養權,另一方就全面退出,以後對小孩事情不聞不問,各不相干,避免需要因爲小孩與對方保持聯係。
西方社會不會把離婚與撫養小孩捆綁一起交易。大人有離婚的自由,但是小孩仍屬二人的小孩,即使父母離婚,小孩仍應該有正常家庭生活,加州家庭法官絕不會采用此類“一刀切”的做法。當然,若父母雙方自行協議安排子女撫養權,法庭會尊重父母的意願而不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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