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簽證是可以具有移民傾向的非移民簽證類型,主要是針對在美國已經設立,或者準備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和關聯企業的跨國公司調派高級管理人員赴美國工作而設立的。被調派到美國工作的申請人必須是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經理或是具有專業知識的專業人員。
以上是對L-1簽證的簡單的概念回顧,接下來Franklin International
Law Group的Franklin曾律師帶我們詳細了解一下,申請L-1簽證的境外公司(中國公司)與申請受益人個人的基本要求。
Franklin 曾律師提到法律對於L-1的中國母公司L-1簽證的申請人沒有明文要求。但法律暗含的要求是:所有材料加起來應該表明它有財政能力和業務必要性投資美國。跨國公司必須“正常運營”,需要證明境外公司與美國公司間“合格的公司關係”。
Franklin曾律師強調,因為L-1調動的高層管理人員,如果境外公司僱員太少,那麼被調動的人是否真的是高階管理人士就成了問題。在我們實際操作的案例中,最常見的L1中國母公司有20到50人。 50 人以上,就算規模不錯的公司了。
20人以下, 就算偏少。但我們也辦理過只有幾個人的境外公司通過L1申請。不管規模人員大小都是需要根據目前公司及個人的具體情況來看考慮申請條件是否合格。
綜上雖然法律上對申請L-1簽證的跨國公司沒有具體明確的條件要求,但在實際申請過程中不管是提出申請的中國公司還是申請人個人在材料的準備上還是有很多需要注意地方。
Franklin曾律師通過多年的辦理經驗總結出以下有利於申請獲批的條件來給大家做一參考。
申請L-1簽證對中國公司的要求
申請L-1簽證對申請人個人的要求
有些公司及個人很容易滿足上述L-1申請要求,不需要提供大量的證明材料,特別是那些眾所周知的大型公司。但是對於規模較小或是初創公司,在提交申請前需準備大量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申請資格。在這種情況下,Franklin曾律師建議這種類型的公司向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尋求幫助。
Franklin International Law Group每年處理大量的移民案件,對各類簽證及綠卡的申請有著非常豐富的成功經驗。
Franklin曾律師也在此提醒計劃申請L-1簽證的各位盡快辦理,避免錯過最佳申請時機。如果在移民方面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繫我們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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