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9日,欧盟裁定麦当劳税收合法,麦叔叔终于舒了一口气。
不得不说,金拱门麦当劳避税真是玩得溜起啊。
欧盟白白深入调查了大几年,说它用了“美国—卢森堡—瑞士—美国”架构,又是转移特许权到卢森堡,又是用卢森堡设美国分公司等等,搞了一大圈,规避了10亿欧元税款。。。
不过,那又怎样。
欧盟最终还是无奈宣布,卢森堡并没有给麦当劳提供非法税收优惠,麦当劳税务没问题不应受罚。。。麦当劳成功避税主要是因美国与卢森堡法律不匹配。。是法律的不严谨不能怪麦爷爷。
下面我们一起看下麦当劳的避税架构,看看人家是如何玩转两国税法的。
01
“美国-卢森堡-瑞士-美国”架构
麦当劳总部先把欧洲地区的麦当劳特许经营权移出美国,弄到一家卢森堡公司里,再下设两家海外分公司,分离欧洲特许经营权的“持有人”和“管理人。
麦当劳从美国特拉华总部名下,将欧洲特许经营权转移至卢森堡公司。
卢森堡公司有两家分公司,一家在瑞士,一家在美国。其中,美国分公司只负责持有欧洲特权经营权,并承担相关损益。
瑞士分公司则挑起了运营大梁,负责管理欧洲特许经营权业务,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扣除公司运营费用后转交美国分公司。
卢森堡公司是个只有13人的壳公司,负责日常开会和行政服务。但合并瑞士和美国分公司的财务报表后,它的经营利润接近40亿欧元。
02
架构改变税负
麦当劳将欧洲特许经营权移出了美国,也就重新定义了欧洲特许权使用费的税务管辖方。向谁交税,交多少税都要洗牌。
卢森堡公司作为卢森堡的纳税居民,本应就其近40亿欧元的利润向卢森堡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这些利润均来自瑞士和美国分公司,受益于卢森堡分别与两国签订的双重税收协议,分公司的利润单边征税。
按照《卢森堡—瑞士双重税收协议》,瑞士分公司作为在瑞士的“常设机构”,产生的利润仅在瑞士征税,免征卢森堡企业所得税。
同样,按照《卢森堡—美国双重税收协议》,美国分公司作为在美国的“常设机构”,产生的利润仅在美国征税,免征卢森堡企业所得税。
但在美国税法下,卢森堡公司通过美国分公司获得的利润,不属于美国征税范围。因为瑞士分公司承担了业务管理活动,卢森堡公司和美国分公司在境内均没有开展商贸活动。
至此,应就欧洲特许权使用费缴纳,近10亿欧元的企业所得税“不翼而飞”。
03
欧盟裁定
2015年,欧盟认为麦当劳利润的双重不征税并不合理,怀疑卢森堡可能误用国家法律和《卢森堡—美国双重税收协议》,为麦当劳提供非法税收优惠,从而违反欧盟国家援助规则(所谓的“公平原则”)。
欧盟国家援助规则是什么?
在欧盟,各成员国提供的政府补贴均可被称为“国家援助”,其实质就是各国的竞争政策。一旦成员国的某项补贴政策违反了欧盟援助政策,欧盟委员会有权责令成员国予以修改、废除或避免生效,并责令受益公司补缴规定时间内的补贴。
欧盟国家援助控制的作用是确保成员国不通过税收裁决或其他方式给予某些公司更优的税收待遇。
更具体地说,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交易必须以反映经济现实的方式进行定价,同一集团内两个公司之间的支付应与与独立第三方的商业行为下的支付相一致(所谓的“公平原则”)。
但是,深入调查3年后,欧盟于本月19日裁定,卢森堡没有给麦当劳特殊待遇,是卢森堡和美国税法不匹配,导致了美国分公司的利润在两国双重不征税。
哪里不匹配?
不匹配,主要源于卢森堡和美国签有双重税收协议,而麦当劳利用双重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钻了空子。
按照卢—美双重税收协议,“常设机构”是指一国企业在另一缔约国的固定经营场所,“分公司”属于这个范畴。
再看“常设机构”的征管权,根据卢-美双重税收协议,卢森堡公司在美国的常设机构“应该”在美国纳税,但却没强制要求美国税局必须向其征税。
而麦当劳卢森堡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刚好属于卢-美双重税收协议所述的“常设机构”范畴,协议认为它应该在美国纳税,免征卢森堡企业所得税。
所以,卢森堡没征麦当劳的税没有违法,只是和大兄弟美国的协议,没有堵住“不是你征税,就是我收税”的漏洞而已。
卢森堡堵漏?
虽然平息了麦当劳的税收风波,但卢森堡摊上个“跟美国法律不匹配”的名声可不好听。为了配得上大兄弟,同时向欧盟表示自己打击偷税漏税的决心,
今年6月,卢森堡提出了税法修正草案,重新定义“常设机构”,并计划要求在缔约国纳税的公司,提供当地纳税证明。
无独有偶,这边卢森堡修法,另一边麦当劳也在积极让自己看起来更“光明磊落”。10亿欧元的税款袋袋平安后,麦当劳已计划将卢森堡公司的功能转移至一家新的英国公司。(英国政府计划在2020年将公司税削减为17%,届时将成为G20中公司税率最低的国家)
大佬这招釜底抽薪,果然高明啊。
本文作者 l 阿文 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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