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說,就是在任何時候大家都會想盡一切辦法避稅或者defer tax,這樣總會有窟窿被找出來,國會發現以後就研究對策出一個新的法條來把這部分稅拿回來。舉個例子如果你的股票升值了,你想收了這部分價值怎麼辦?您說賣了唄?可是賣了就是realized了,還得交稅啊,稅率那麼高,成百上千萬可能就交給聯邦政府了。於是有錢人就想辦法,然後就誕生了short-against-the-box這個方法。
比如A有1000股B公司的股票(當初花10塊錢一股買的,現在值90),然後A跟別人借了1000股一年,然後馬上就賣掉,這就是常見的short sale (但是這裡的關鍵在於against the box,也就是說自己本來就持有相同數量的股票,所以這個操作與普通的short sale的目標是不同的)。結果就是A拿到了90K的現金,但是完全insulates himself from fluctuations in the value of the stock. 需要做的就是年底把自己的股票還給人家就行了,跟賣了自己的股票沒什麼區別。但是按照1997年以前的稅法這就是不用交稅的,後來國會一看不行就通過了Section 1259把這種行為直接定性為賣了,收稅!當然在這之後又有更高級的避稅手法出現,而整個稅法的歷史就是這樣修修補補的過程,所以才會這麼“事無鉅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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