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興律師事務所法律講座 —— 美國加州民事訴訟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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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興律師事務所法律講座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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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州民事訴訟概述
2018.11.20

    美國依法治國,凡事依法行事,是以對爭端解決的順序為法,理及情,凡事先以法律作為準繩,然後再輔之以道理及人情,是為解決之道。中國受儒家思想影響,對爭端解決的順序為情、理及法,希望能以人情輔以道理來解決糾紛,若是情及理皆不能解決,其後才以法律為準繩,作為處理爭端的標準。

    由於對爭端解決的基本概念存在認識的差異,中國人在美國理解美國人經常以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必須相當了解其文化的背景。本文的目的是介紹美國的法院制度及訴訟上的基本程序,使讀者對美國的法院制度和訴訟程序有一些基本的了解。

美國民事法院系統
美國的民事法律系統可分為2大系統,如下:

A.聯邦法律系統:聯邦法院主要處理有關涉及聯邦法律的糾紛。譬如違反聯邦專利、商標、著作權法,或案件涉及海商法或破產法等,皆屬聯邦法院管轄。

聯邦法院可分為下列三級:
1.聯邦最高法院
2.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3.聯邦地方法院
    
    當事人若對聯邦地方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不服者,可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一般看法,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案件勝訴率不到10%,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的案件勝訴率不到5%。

B.州級法院系統:州級法院主要處理有關涉及州法律的糾紛,譬如商業契約、不動產買賣糾紛、民事婚姻問題、租賃不動產糾紛等,皆屬州級法院管轄。

州級法院可分為下列五級:
1.州最高法院
2.州上訴法院
3.州高等法院——不限額管轄(訴訟標的為$25,000以上)
4.州高等法院——限額管轄(訴訟標的為$25,000以下)
5.州小額法院(訴訟標的為$10,000以下)

    當事人若對州高等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上訴至州上訴法院及州最高法院。一般看法,上訴至州上訴法院的案件勝訴率不到10%,上訴至州最高最高法院的案件勝訴率不到5%。

美國民事訴訟程序
1.訴訟狀:訴訟的開始,是以訴訟的一造“原告”,向法院登錄訴訟狀,列舉對訴訟的另一造“被告”的訴訟理由及事實根據。但此訴訟狀須送達被告,方能對被告生效。

2.答辯狀:被告收到訴訟狀後,通常有30時間向法院登錄答辯狀,列舉對訴訟狀所列之事實是否同意或反對。此份答辯狀須送達原告,方對原告生效,但若是房客遷屋糾紛訴訟,被告只有5天答辯期間。

3.缺席裁判:若被告未於法定時間內向法院登錄答辯狀,原告可不經被告出庭答辯,即可向法院申請缺席裁判。被告在法定期限內若不向法院登錄答辯狀,則會產生喪失抗辯之權利。

4.各類型動議:被告在法定答辯時間內,可向法院提出動議,諸如要求將本案移轉至其它法院審判,或要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訟因其不具備足夠的訴訟原因,或法律根據。

5.訴訟前的扣押:原告登錄訴訟狀後,一般要等待1年至2年才能等到開庭日期。由於訴訟案件太多,法院無法及時處理。目前許多法院採用特別程序,希望在訴訟狀登錄後一年內開庭審理,作為改進之道。

    原告登錄訴訟狀並送達被告後,在等待開庭期間,被告可能會轉移動產及不動產,躲避訴訟失敗被執行拍賣。原告為了規避這種風險,通常會向法院提出申請扣押被告之動產或不動產,這就是所謂的訴訟前假扣押。此假扣押為訴訟上最有力的訴訟手段,不但確保債權,還能促使被告儘早和解,從而達到原告訴訟的目的。

6.調查證據:原告提出訴訟及被告答辯後,原告和被告就會進行取證調查,以支持其訴訟證據之攻擊與防禦。調查證據方式,大致如下:

a.要求對造提交與本案有關的書面證據或證物。
b.要求對造答復書面問題。
c.要求對造作等錄,答复口頭問題。
d.要求對造確認證詞或證物。

    在調查證據階段,原告或被告通常會搶先調查證據,以便知己知彼,很多爭執也會由爭奪搶先機會而產生。此亦為孫子兵法中“兵貴神速”的印證。

7.審判:在證據調查終止後,法院會開庭審判。審判方式如下:

a.以法官一人主持審判:法官一人就爭端的法律及事實或證據作判決以決定勝訴的一造。由法官一人主持,法官個人的主觀及客觀判斷對案件裁決的影響甚大。不過,法官的素質高,多能排除個人喜惡,對法律、事實與證據作獨立判斷。

b.以陪審團主持審判:由十二位陪審員主持審判,訴訟之原告及被告以能說服九位陪審同意有關本案的事實及證據,即可得到勝訴之判決。法官之功用為告訴陪審員本案相關法律,協助陪審團作事實的判定。陪審團的優點為集眾人意見來決定本案事實的證據,比較客觀。

8.判決:在審判完結後,法官會宣布判決,勝訴一方即可依法查封敗訴一方資產,強執拍賣或處理,並可要敗訴一方依法解釋所有資產狀況。敗訴一方亦可依法請求上訴以為救濟。

9.規避執行:敗訴一方常以破產宣告作為抗拒執行的手段,可是法律亦規定敗訴一方其敗訴理由有惡意及欺詐行為時,其破產宣告對勝訴一方無效,勝訴一方可繼續執行敗訴一方之資產。

    由於訴訟行為需要高度訴訟技巧,訴訟律師的經驗、對法律的運用與在訴訟當中的應變,都對案件的勝負有很大的影響。因此當事人或其代表訴訟律師對訴訟案件需多一再斟酌,方決定是否以訴訟行為來解決爭端。
筆者在美國聯邦及州級法院實際代理原告或被告,在法官或陪審團前進行言詞辯論。對訴訟案件之法理及證據分析,建議事前必作完整通盤策劃,方能達到知己知彼,爭取取得訴訟上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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