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夥伴開店租房子,租約5年,但經營理念不同,隔年拆夥,我的夥伴買走了我所擁有的40%股份,房東雖然知道我們拆夥,但租約上一直都有我的名字,最近我的前夥伴開始遲付房租,房東在法院起訴我和前夥伴,我是否對租金仍要負責?
首先要看租約上是否有您的名字,縱然已經拆夥,沒有擁有任何股份,房東都有權利要求您負責,因為房東是善意第三人,法律保障善意第三人的權利。
不過您支付房東之後,可以另外起訴前夥伴,要求前夥伴賠償代墊代付的房租。因此在離開公司之後,要確保自己的名字從所有公司的相關文件中移除,避免善意的第三人,誤信您仍與公司有關係,而仍須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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