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準備美國I-864經濟擔保書?| 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移民 時間:01/02/2019 瀏覽: 20339
美國移民法規定,辦理美國親屬移民和部分職業移民時,必須有合格的擔保人作經濟擔保,即我們通常說的I-864經濟擔保。 I-864為外籍人士出具的經濟擔保書,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證明移民受益人有足夠的經濟保障且在進入美國之後不會成為美國社會的公共負擔。 I-864經濟擔保書是所有親屬移民和少部分職業移民必備的要件。


 
一、什麼人需要經濟擔保
1. 直系親屬移民(IR類),包括孤兒;家庭移民(family-based immigrants)優先類別。通過個人申請的寡婦或鰥夫(widow/widower)以及受虐的配偶和子女除外。

2. 某些工作移民的申請者。其親屬為其申請的,或者是親屬在為其申請的公司中佔有5%或以上的股份。

3. 填寫I-864表格主要是為了證明移民受益人有足夠的經濟保障並且在進入美國之後不會成為美國社會的公共負擔(比如需要聯邦政府或州政府的福利支持)。

二、什麼人可以做擔保人
1. 擔保人必須是美國公民(citizen)或美國合法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
2. 擔保人一般要在美國有固定的住所(domicile)並且居住在美國境內(包括領地和附屬地)。某些居住在國外的擔保人同樣有資格,但必須證明這種資格。例如證明其是由美國公司派往國外工作,且收入來自美國,有向美國繳稅,或短期內會回國等,否則領事館會要求擔保人回美定居6個月並取得證明後才能提出複議( motion to reconsider)。
3. 擔保人必須是移民簽證受益人的家庭成員(可為血緣、婚姻或收養關係),而共同擔保人(joint sponsor)可以不是親屬。
4. 擔保人年齡至少滿18周歲。
5. 擔保人在經濟擔保書有效期內的年收入不得低於聯邦貧困線(poverty line)收入的125%(在職軍人是100%)。
6. 基於親屬關係(family-based)的移民個案中,為受益人提出移民申請的親屬必須擔當經濟擔保人。
7. 針對基於工作關係(employment-based)的移民個案中,為受益人提出移民申請的親屬或是在即將僱傭受益人的實體(entity)中擁有超過5%以上股份的親屬必須擔當經濟擔保人。在這裡的“親屬”(relative)被定義為丈夫、妻子、父親、母親、成年及未成年的子女、兄弟姐妹。
8. 如果擔保人不能夠滿足收入的要求,共保人(joint sponsor)應該提交一份附加的經濟擔保書。


 
三、對擔保人的經濟要求
通過簽署經濟擔保書,擔保人同意給申請人提供經濟上的支持直至該申請人歸化為美國公民或工作40季度。為了提供擔保,擔保人必須證明他的收入達到或超過和他的家庭人口一致的聯邦貧困線的125%。如果擔保人在美國軍中服役,那麼只要達到聯邦貧困線就可以擔保。 I-864中的家庭人口包括所有和擔保人一起居住,依靠擔保人生活的人口,以及其擔保的移民申請中的所有受益人。

 
應對擔保人收入不足聯邦貧困線125%的措施:
1. 家庭成員簽署I-864A共同擔保合同
將其家庭成員的收入列入,列入的家庭成員必須和擔保人簽署I-864A(擔保人與家庭成員關於經濟擔保簽署的合同)。
 
2. 提供資產證明
也可以提供擔保人的資產證明或擔保人家庭成員的資產證明(必須和家庭成員簽署I-864A合同),或提供受益人能夠在一年內兌換成現金的資產證明,如儲蓄存款(saving deposit) 、股票(stock)、債券(bonds)、人壽保險(life insurance)和財產等。資產轉換成現金的價值至少應是擔保人的收入與規定的聯邦貧困線之差的5倍。
 
但是根據美國移民局於2006年6月21日公佈的I-864經濟擔保書(Affidavit of Support)的最後定案,對於美國公民的配偶以及子女的擔保者,需要證明的資產降低為擔保人的實際家庭收入與聯邦貧困線之差的3倍;對於海外領養孤兒的擔保者,需要證明的資產降低為擔保人的實際家庭收入與聯邦貧困線之差。

3. 尋找共保人(joint sponsor)
如果所得的資產依然不足,則必須找另一位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擔任共保人;共同擔保人不必一定是擔保受益人的親屬,但必須具備作為擔保人的資格。尤其是他/她的收入不能低於貧困線的125%,不允許將其和擔保人的收入合計以滿足貧困線125%的水平。
 
如果擔保人在簽署了經濟擔保書後,在得到移民簽證前,聯邦貧困線發生了變化,那麼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不需要新的經濟擔保書:
a. 經濟擔保書中的總收入超過了拿到簽證時的聯邦貧困線的底線;
b. 在簽署和公證後一年內提交給了移民官員。
 
填寫I-864A的相關規定:
填寫I-864A表格的家庭成員一般是除了移民受益人以外的家庭成員,即使受益人提供了資產(assets),也不用簽署I-864A。

特殊情況:如果移民受益人也和擔保人居住在一起,是其家庭成員,並且,該受益人帶有配偶或是子女等跟隨移民,在此種情況下,如果受益人想把自己的收入( income)計入I-864中,應該填寫該表格。
 
填寫I-864A表格的家庭成員的義務:
填寫該表格的家庭成員和填寫I-864表格的擔保人共同擔保受益人並償還該擔保受益人所不應該享有的社會福利。

填寫表格的家庭成員所承擔的義務隨著I-864主表的申請人的義務的結束而相應的結束。
 
填寫I-864EZ的相關規定:
I-864EZ表格是I-864表格的簡短版,擔保人士符合下列條件即可填寫I-864EZ:
1. 你為移民人士申請移民,填寫I-130表格;
2. 該移民人士是你​​擔保的唯一移民人士;
3. 證明你僅用你的薪水便足以擔保該移民人士,遞交現任或前任雇主提供的W-2表格。
 
填寫I-864W的相關規定:
在某些特定情形中可以免除I-864經濟擔保書,例如:
1. 被擔保者已在美國工作了10年;
2. 被擔保者符合2000年《兒童公民身份法案》(Child Citizenship Act)的被收養兒童,入境美國即可獲得公民身份;
3. 寡婦/鰥夫自行申請移民簽證;
4. 被虐待的配偶或子女自行申請移民簽證。



四、經濟擔保的有效期
I-864經濟擔保書須在面談前一年內提交。如果超過了一年,需要重新提交新的I-864。
 
注意:根據美國移民局於2006年6月21日公佈的I-864經濟擔保書的最後定案,經濟擔保不再需要公證。
 
擔保受益人入境美國後五年內不得享有的聯邦社會福利:
• 糧食券(Food Stamp)
• 貧困醫療援助(Medicaid)
• 社會薪資補助(SSI-- 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
• 貧困家庭臨時援助(TANF--Temporary Assistance to Needy Families)
 
擔保受益人入境美國後能夠享有的聯邦社會福利:
• 緊急醫療救護
• 短期,非現金的緊急救濟
• 由聯邦學校午餐和兒童營養法案規定下所提供的服務
• 傳染病的免疫和測試
• 高等教育和公共健康服務法案規定的學生補助
• 社會安全法案規定下的特定的撫養和收養補助
• 優先的項目
• 初高等教育下所享有的項目
• 工作培訓
 
最近,美國聯邦政府一項重新定義“接受政府救濟者”範圍的新法規,可能對申請綠卡或簽證轉換的移民影響巨大。

據NBC新聞網報導,2018年12月3日是美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擬議的一項關於“接受政府救濟者”新規定的60天公眾評論期結束日期。 “接受政府救濟者”指的是主要依靠政府福利和救濟來維持生計的人。這項新規定將擴大“接受政府救濟者”的定義範圍。

根據現行政策,如果綠卡申請人使用了政府提供的現金補助,而這些補助旨在幫助低收入或無收入的老年人、盲人和殘疾人、貧困家庭臨時救助計劃、社會安全生活補助金等等,即成為“接受政府救濟者”,移民官員就可拒絕給予其綠卡。

而川普政府提出的新規則將對“接受政府救濟者”的定義範圍作出擴展,將那些在過去接受過或現在仍在接受政府提供的醫療補助計劃(Medicaid)、食品券(Food Stamps)、第8章住房補助計劃(Section 8 housing assistance),以及低收入者醫療保險(Medicare)對處方藥的補貼等等救濟的人士都包括在內。

此外,川普政府擬議的這項“接受政府救濟者”規則的擴展版本,除了將包括更廣泛的公共福利種類,將所有州或地方的現金援助計劃也涵蓋在內之外,還將會考慮更多因素。比如英語水平的不足和過去曾使用過移民費豁免等等,都會對申請人的綠卡或簽證更改申請產生負面影響。

以上內容來自拉斯維加斯華人資訊

五、擔保人承擔的法律責任
如果受益人來到美國後因為生活困難而領取了其不應該享有的社會福利,此時對受益人提供福利救助的聯邦、州或當地的機構或是私人的實體(entity)都可以對出具經濟擔保書之擔保人提起賠償要求。如果擔保人未能提供賠償,那麼要獲得賠償的福利供應機構可以向任何對擔保人居住地有管轄權限的地區或州法院提起訴訟。屆時,移民局會向提出訴訟的機構提供擔保人的姓名、住址和社會安全號碼。同時擔保人還要負擔起由訴訟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擔保人在經濟擔保書有效期內,如果變更其居住地址,應在變更地址後30天內,用I-865按要求通知司法部或其指定機構,並通知被擔保人居住地的州政府,如果違反規定,在經過通知或聽證程序後,擔保人將被處以250-2000美元的民事罰款。如果在知道被擔保人已領取公共救濟的情況下,變更地址而未通知時,將罰款2000-5000美元。



六、擔保人責任何時終止
以下任何一種狀況發生,擔保人的責任即告終止:
1. 擔保人法律責任宣告終止的條件
2. 綠卡持有人已歸化為美國公民
3. 綠卡持有人已永久離開美國領土
4. 綠卡持有人已死亡
5. 綠卡持有人到美國後已經工作超過10年
 
七、案例剖析

總結
綜上所述,要獲得非移民或移民簽證就必須跨越美國所謂的“公眾負擔”。對於所有基於家庭的綠卡申請和某些基於職業的綠卡申請,經濟擔保書都是一份很重要的文件。而在填寫經濟擔保書時總會遇到各類的問題,如:是否符合做經濟擔保人,申請時應滿足何種收入要求,是否需要共同擔保人,是否可以只擔保主申請人而忽略其隨從申請人,是否滿足居住要求,等等。

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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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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