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法律規定,加州法院須對離婚任何一方有管轄權(Jurisdiction),才能有合法判決。因此夫妻中必須有一方在加州住滿六個月,且在當地郡縣(County)住滿三個月,即可向當地地方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一.加州離婚的簡單分類
1. 簡易型離婚是指不涉及到小孩子和財產,並且雙方已達成協議並願意簽字的離婚。
2. 協議離婚是指該段婚姻涉及到小孩子和財產,並且雙方對財產分割,配偶贍養費,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監護權,探視權,撫養費等相關問題能達成書面協議的離婚。
3. 爭議離婚是指雙方對財產分割,配偶贍養費,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監護權,探視權,撫養費等相關問題不能達成書面協議的離婚,這樣的情況就意味著需要經過法庭的庭審,由法官針對離婚申請表格所提出的問題進行裁決。這種情況通常需要聘請律師代表雙方上庭。
4. 公告離婚,也叫做失踪離婚是指在找不到或者聯繫不到對方的情況下的單方申請的離婚。
二.加州離婚的等待期
在美國大多數州都有從申請離婚到離婚生效的強制性等待期。而加州的強制等待期為6個月,但實際狀況仍因單個案件情況而定,若離婚無法達成協議則需要更長時間。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是申請之後的6個月會自動終止婚姻,最終的離婚日期(離婚生效日期)要拿到法庭的離婚判決書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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