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申請人:王女士
•地區:臺灣
•行業:面積1,200平方英尺的中餐館
•職位:首席執行官,企業主
•成立年份:2017年
•員工人數:0
•撫養人數:2名孩子不滿10歲,1名小孩是在美國出生
•投資額:70,000美元
本案難點/特殊性:
• 情況緊急,申請人需在2個月內成功獲得E-2簽證,回到美國與小孩團聚
• 申請人僅有約70,000美元,並且,這筆資金已經投資到一家小型中餐館
• 申請人沒有企業主或管理人的教育背景和經驗,其身份主要是股票投資人和家庭主婦
• 申請人的資金來源不明(多數借自家屬)
• 之前用旅遊簽證在美國生小孩,進海關被盤問,移民意圖明顯。
要在兩月時間內為只有70,000美元投資額、且移民意圖明顯的個人成功申請E-2簽證,相當困難。王女士在臺灣和美國諮詢過很多的律師,知道自己屬於疑難案件。王女士也知道自己需要找到擅長此類案例的律師,但她不知從何找起。在別人向她推薦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所時,她依然灰心沮喪,因為她十分擔心在美國的七歲兒子可能會數年生活沒有母親陪伴。擔心之下,王女士請求我們助她一臂之力。儘管該案例存在諸多困難,但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律師團隊表示會竭盡全力幫助王女士。
看到很多朋友的E-2申請慘遭拒批,王女士明白,獲取E-2簽證之路存在很多阻礙和要求。考慮到王女士的投資僅有70,000美元,我們啟發她將經營一家小型中餐館的表像轉變為在經濟方面可以盡更大努力為美國做出重大貢獻,借此重點強調她的個人優勢並說明其兒子的美國公民身份。最後,我們對王女士進行了多次模擬面試,確保她能順利通過簽證面談。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所所做的努力和對細節的重視最終幫助王女士成功獲得E-2條約投資簽證,重新來到美國。
要求
為成功獲得E-2簽證申請,根據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規定,您必須滿足下述要求:
1)條約投資人須獲得條約國的國籍
2)所投資企業必須為真實的並存在實際運營情況的美國公司,不能是“皮包公司”
3)投資給企業的資金數額較大且不可撤銷
4)投資不得屬於邊際投資
5)投資人須有能力發展和管理公司
6)投資人須有意在E-2簽證結束後離境
真實和在營企業的證明
要將王女士的小型中餐館描述成真實和在營企業十分困難。儘管她只向一家小型中餐館提供了小額投資,但王女士必須證明她計畫開一家具有發展和擴張機會的新升級中餐館。在沒有營業執照、沒有前期財務資訊、沒有成功證明和沒有員工的情況下,如何展現餐館具有成長為大中型企業的潛質,我們進行了充分的論證和說明。另外,還協助她收集整理前店主提供的多項檔,從而證明王女士將順利接管該餐館。此外,我們也對包含全新行銷方案的5年商業計畫提供了指導意見。
大量及不可撤銷投資額
實際上,王女士的資金來源非常單一且無事實根據。作為一名家庭主婦,她沒有工資收入證明之前的收入和存款情況,而且她缺少必要的納稅申報表,也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面對僅有70,000美元投資額這一挑戰,我們團隊提出了一項創造性解決方案,該方案對王女士能否獲取簽證至關重要。我們團隊需要證明王女士的全部存款能夠保證餐館的初期運營,並證明她不會將資金用作在美國的個人生活費。我們團隊必須證明她將利用投資資金作為餐館所在不動產的擔保,以及購買店面檢修和品牌改造的所需物品。我們團隊最終證明了這筆資金已全數用於餐館的重新營業,而這充分說明她以企業主和管理人身份順利接管了餐館。
高於邊際投資
此外,我們需要證明王女士的投資“高於邊際投資”。根據聯邦規定,若提供的收入超出個人及家庭所需資金的或提供的投資將在未來做出重大經濟貢獻,則此類投資視為高於邊際投資。我們指導王女士進行財務預測並鼓勵她表明自己有能力將擴增餐館店面,並將在接下來幾年內雇傭兩倍的美國公民。這就證明,她的投資實際上具有可盈利性。通過店面擴增,王女士能具備雇傭兩倍員工的能力,這反過來證明了她的公司實際上“超出邊際投資”。
發展和管理企業的能力
沒有高等教育學位、沒有前期業務管理經驗,作為一名全職家庭主婦,王女士面臨的一項艱難挑戰是證明她不僅是“一名普通的技術性或非技術性工人”。儘管她沒有餐飲服務行業的管理經驗,但我們指出,她在臺灣經營一家小書店,所以她擁有成功管理員工、財務事宜和預算、制定一家企業市場戰略的必備技能。我們團隊證明了王女士有足夠經驗成為所接管實體的首席執行官。
離境意願
E-2簽證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申請人有意在簽證期結束後回國。王女士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就是大兒子的美國公民身份。但經過臧律師團隊輔導,申請人對她在申請的面試階段所做的解釋有了自信。並且申請人的丈夫獨自留在臺灣照顧患病父母,對申請人在臺灣有長期個人保險及退休投資予以說明,從而表明在簽證期限到時,她便會離開美國。
面試準備
申請完成後,我們幫助王女士進行了充分的面試準備,包括模擬面試和一系列練習問題。王女士之前在美國生小孩的情況,如何說明及簡要回答進行指導。王女士全身心投入,瞭解各項問題如何適當回答,在多次模擬面試後,王女士在AIT面談時自信回答各項問 題,輕鬆通過面試。
結果
我們為王女士預約了AIT(美國在台協會)4月6日的E-2簽證面談,于面談當日順利通過,一周後收到了E-2簽證前往美國。
臧律師點評:
條約投資人(E-2 Treaty Investors)簽證,是發給與美國維持通商及通航條約國家/地區的公民。目前兩岸三地僅臺灣地區有此類簽證。以下為E-2的基本條件:
• 投資者,無論是個人、合夥或公司企業,都必須具有條約國/地區的國籍。如果是一個企業,該企業至少百分之五十是被該條約國國籍的人持有;
• 投資必須是實質的並且資金必須是”撤不回的”承諾交付。投資必須足以確保企業的成功運作;
• 投資必須投在一個真實營運的企業。投機或閒置的投資不符合資格。在銀行帳戶裡未被承諾交付的資金,或只是持有未開發土地的所有權,都不算是一種投資;
• 投資不可以是獲利甚微的。企業必須證明其財務收益明顯超過投資人的謀生所需,或者企業必須有能力在現在或未來做出重大經濟貢獻;
• 投資者必須有資金的控制權,並且就商業的意義而言該投資必須具有風險。如果資金不受企業運勢翻轉而有部分或全部損失,那麼就移民法上而言,該投資就不是一種投資。以投資的企業資產擔保而取得的貸款不符合條件;
• 投資者必須是到美國發展或指導該企業。如果投資人不是主要的投資者,他必須受雇擔任主管級、經理級、或者具有高度專業技能的職位。普通技能或沒有專業技能的工作者並不符合資格。
• 在E-2身分結束時,投資人必須打算離開美國。即不允許“雙重意圖”。
如果您有關於E-2簽證的需求或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為保護客戶隱私,客戶姓名為化名。
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專注于移民、商業、家庭案件,為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全美律師協會成員,獲得調解與仲裁研究生證書,可用流利的中英文交流。T&A律師事務所為專業的法律服務機構,自1984年成立(前身為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幫助世界各地無數家庭和企業成就美國夢,在美國和亞洲建立了良好的聲譽。
英文網站:www.tsangslaw.com
中文網站:www.tsangslaw.cn
文章來源: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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