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菲初識麥肯,年僅十七歲,迷人的他談吐不俗、幽默風趣,很快擄獲美人芳心,兩人從學生時代開始穩定交往。童菲的父親在中國經商多年,富甲一方,反觀麥肯家境小康,得斤斤計較每一分錢才能生存下去。直到他踏入社會,靠著口才與能力迅速晉升銷售經理,才真正建立自信。童菲大學畢業那一年,隨即接受麥肯求婚,嫁為人妻,但她不改大小姐奢華生活,五年婚姻期間靠著娘家資助不需外出工作。婚後,岳父母為了表達誠意,將高達八十萬美元的房屋首付款當作女兒嫁妝,直接匯至麥肯戶頭。剩餘二十萬銀行貸款,則由麥肯負責攤還。童菲十分重視生活品質,她時常採購更換高檔傢俱、擺設、家電。麥肯節儉成性,不願承擔這些無謂的開銷,而童菲仗著父母親的疼愛,這些精品最後總讓娘家買單。
長年高壓工作,讓麥肯的脾氣越來越暴躁,從前的小心呵護轉為狂飆嘲諷,使童菲再也無法忍受,主動提出離婚。娘家接到消息,打算把房子首款收回,並且變賣所有精品。童菲的父母有權利這麼做嗎?在加州辦理離婚如何公平分配資產?當初雙方父母贈予對方的禮物或禮金,能輕易取回嗎?
在加州辦理離婚時,倘若雙方在財產的屬性界定上有爭議,這場離婚官司可能曠日持久,耗財費力。僅有共同財產可以在離婚時進行分割,個人分別財產是不需均分的。
麥肯婚後工作所賺得的薪資屬於共同財產,即使已經拿去支付房貸,所付的房貸以及房價增值的部份其中有一半屬妻子所有。相反的,他支付房貸的資金倘若出自婚前收入,將被視為個人資產,他可能有機會把錢討回。
共同與分別財產常有混淆在一起的可能,例如娘家資助女兒添購傢俱,倘若岳父母作證這些只是贈與女兒一人,只要法官採信,而女婿也無法提出同時贈予他的證據,那麼這些有可能被認定為屬於女兒的個人資產。此外,岳父母若能證明當初匯到女婿戶頭的房貸首付是贈予女兒一人之禮物,那麼這筆首付款將可能被界定為女兒的個人資產,不需分給女婿。
憑著一面之詞,可能難以說服法院,最好父母在一開始贈予女兒鉅款時,就立下書面文件,並依法向稅局申報,使贈予事實無懈可擊。岳父母當初不應將首付款直接匯入女婿戶頭,造成日後爭議,可改將首付款直接匯往Escrow帳戶,並且再三考量房產的抬頭登記方式,好保護岳父母以及女兒的自身權益。有時女婿信用狀況較佳,為了使用他的名義向銀行貸款,因此不得不將房產登記在他名下。如果首付款是岳父母借貸給女兒,此時岳父母最好經由律師協助立下正式借貸契約,並在房產上放置抵押權,以免女婿無預警脫產。
以華人傳統家庭觀念而論,上述自我保護措施似乎有懷疑女婿人格、打擊女兒自尊的疑慮,但在美國西方社會的觀念中,上下代之間保持財務獨立之模式稀鬆平常,屢見不鮮,值得東方父母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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