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美芳聯合律師事務所: 呈堂證據有新招 電子郵件也作數?

法律 時間:08/10/2018 瀏覽: 1704


姚老爺身為家族企業創始人,經商有道,胼手胝足在亞州奮鬥數載,正逢壯年時期,得以將興旺事業連同美滿家庭遷至美國加州。韶光似箭,姚老爺在商界再怎麼叱吒風雲,也得逐漸放手,將事業交給兒孫接管。姚氏父子個性傳統,反觀第三代未來接班人姚公子從小喝洋墨水長大,祖孫三人在經營方針上經常意見相左。姚公子最看不過去的,是爺爺經常容許客戶賒帳,舊貨款尚未入帳,就又把新貨無條件批給對方。

這天,姚老爺結識三十年的老客戶突然登門拜訪,打算訂十萬美元貨物,並且需要在五週以內收到貨。姚老爺與多年舊識作生意從來不需要簽合約,馬上應允,只附帶上一句,一般出貨期至少六週,但他會要求下屬盡力而為。姚公子得悉,也清楚對方仍積欠他們貨款,心中暗忖必須馬上通知對方,只要賒欠貨款就無法立即出貨。後來姚公子一時繁忙,發了通知出去卻忘了跟進,並未徹底催款。


期限一到,果不其然這批貨尚未完工,無法準時交付,後來只好推遲兩天才將貨物送達。現竟傳出對方拒絕付款消息,由於數字龐大,姚老爺只好親自關心,反倒被老友炮轟了一頓,責怪因為姚家延遲交貨,害他蒙受一筆巨額損失。除非姚老爺願意負責賠償,否則這筆貨款不但不付,還要扣留送來的那批貨。姚老爺怎肯答應,對方拿不到賠償,一翻兩瞪眼,將姚氏企業以及姚老爺本人一狀告上法院求償。

兩司之間雖無書面合同,但長期口頭訂貨交付方式早就習以為常,並非偶發。姚老爺不認為自己有錯,因他從未承諾絶對在五週內交貨,也不曾書面約定交貨日期,對方何來證據興起訴訟?原來,姚公子發給對方公司經理的一封email,成為此商業訴訟最關鍵的一項呈堂證據,他提及五週的交貨期限可以配合,前提是必須優先付清賒欠的舊款項。這麼一來,等同默認了五週的交貨要求,但是對方未繳清賒欠款的事實猶存,這是否代表姚家沒有違約?雖然對方經理確認收到email,也承諾會向上司轉達,但是無人正式回覆同意信,況且姚家在沒有收到舊貨款的情況下依然出新貨給對方,這不等同自打嘴巴?

法院接受email作為呈堂證據的先例不在少數,姚家這次就是栽在這封email,違反送貨期限不打自招。這是否代表企業在交涉生意時,千萬不可書面寫email給對方,以免造成日後危機?也不可因噎廢食。人的記憶力有限,一封email可以快速記錄兩造之間的口頭協議內容,等同書面再次釐清各自想法。假如當初姚老爺與友人洽談生意,隨即讓下屬發一封電子郵件給對方,告知送貨期限不可能在五週內發生,或許可以避免這場商業訴訟紛爭。注意的是,模稜兩可的email內容可能被錯誤解讀,造成日後在訴訟時被對方律師列為「罪證」,反撲作用極大。



其實如果小心謹慎使用電子郵件,依然可以作為商業交易的利器。由於email有明確的送出日期、收發對象、文字敘述,對於舉證來說十分有利。可惜覆水難收,email一旦發出,宛如飄散在網際網絡虛空之中,即使你自認已把email刪的一乾二淨,可能依然留存在硬碟、伺服器、甚至雲端備份檔案中,難以徹底消滅。有些企業磋商時慣於使用電子郵件,此時經常需要的制式化內容可委托律師協助草擬,避免錯誤的用詞構成未來潛在的商業損失。再者,必須確保對方實際收到郵件,方法例如在信中解釋要求對方回覆確認的理由及其必要性,並提及倘若發現理解有誤時,必得即時提出反饋。不厭其詳的跟進,還有將email書信往來養成一種工作習慣,假若日後不幸遇及商業違約訴訟,才有機會扭轉官司局勢。

可惜電子郵件並非萬能,在最終審判時,有時其真實性遭到質疑,或因被判定為hearsay evidence傳聞物證,導致最終無用武之地。此外,倘若對方在回信中提出異議或還盤,email本身就無法被用來證明協議有效,因為所謂的協議指的是雙方都達成共識,並且予以同意。此外,在email中提及延遲送貨將處以罰金,有鑑於違約賠償金相關法律規定複雜,致使最終可能依然無法執行罰則。 
電子郵件email在商業交易中屬最為常見的一種溝通形式,水可載舟也可覆舟,必須謹慎善用,才能發揮最高效益,幫助企業在買賣成交時,銀貨兩訖、皆大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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