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生活多年的華人都知道設立遺囑的重要性。很多人年紀尚輕,卻早已請了律師寫好遺囑及相關文件,以避免未來將遺產繼承人拖入法院程序。可是即便如此有法律意識,因種種原因,繼承人還是有可能不得不走進法院。若關鍵之時,卻發現遺囑原件遺失,那會給後面程序添加不小的麻煩。下面來談談,法庭對提交遺囑文件有什麼樣的要求,萬一遺失該怎麼辦,以及保管好遺囑及相關文件的重要性。
徐裕蘭和嚴博雅是金婚五十载的伉儷,令人惋惜的是,先生在三個月前突發心臟病,撒手人寰,留下太太和兩個成年的兒子,令家人傷心不已。料理完後事,裕蘭便開始著手整理夫妻倆的資產,辦理各類過戶手續。
裕蘭很有法律意識,早在當年兩個兒子上大學前,就已經說服博雅立好遺囑與信託。在裕蘭的記憶中,若兩夫妻有狀況發生,所有資產先歸在世配偶,若他/她也過世,那就留給兩個兒子。他們倆大部分資產、房子已從夫妻名下過戶到家庭信託名下(Family Trust)。唯獨一套多年前購買的房產竟然忘記放入家庭信託內,且產權只在先生名下,這導致現在為了繼承這套房產,裕蘭不得不向法院申請遺產繼承程序(Petition for Probate )。
而就在這節骨眼上,她突然發現那一份遺囑原件找不到了,她翻箱倒櫃,也只能找到電腦裡的副本。這才想起來,當年家裡大裝修,丟棄不少垃圾,博雅說什麼遺囑文件已經有電子版,留着沒用,扔了也罷。現在律師一遍遍催促下,裕蘭急得像熱鍋上螞蟻,這拿不出原件可怎麼辦?
加州的遺產繼承法律程序頗為複雜,以後會開篇另述。大致上要先向法院提交申請(Petition)並附上遺囑原件。若是無法提供原件,法律有權視為立遺囑人有意撤銷(revoke)遺囑,除非申請人能證明情況並非如此。
申請人此時應當盡量提供副本,但是法院會要求申請人提供額外證據(additional evidence)來證明副本的真實有效性。例如提供證據證明原件是不小心遺失的,立遺囑人從未想要撤銷原遺囑,立遺囑人也並沒有再立新遺囑等等。法院也可能會要求當時見證人提交陳述書(Declaration),證明當時見證立遺囑人親筆簽字,他/她本人神智清楚,且並無詐欺、脅迫及其他不當影響等等。
要是連副本也提供不了,那就比較麻煩了。法庭是講究證據的地方,不能光憑著繼承人的口頭陳述來斷案。法院接下來就可以展開無遺囑的繼承程序,根據繼承人的順位逐一分配遺產。而最終分配很可能不會按照立遺囑人的心願處理。換句話說,立遺囑人當初的苦心白費了。
好在裕蘭幾番聯繫,終於找到當年其中的一位證人,先生的侄子,於是得以向法院提交其陳述書,加上其他的相關證明,這才使得法庭程序順利走完。
當然原始文件也不完全是為了便利法庭程序,很多時候和各類機構打交道,也需要參看原件,以確保立遺囑人的權益。總之妥善保管是刻不容緩。
這裡也提醒各位讀者,一定要糾正某些長者的心態,不要覺得早立遺囑是不吉利的事,也不要認為立好遺囑就完事了。要對美國的繼承法多一些了解,對法院程序多一些認識,好好保管遺囑,必要時盡快做變更登記,這才是保全資產,保護家人最正確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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