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喬安律師講加州婚姻法(二)贍養費和律師費

法律 時間:01/11/2021 瀏覽: 3186

在我做離婚律師的職業生涯裡,經常接到一種求助:“律師,我老公對我特別不好,我不想跟他過了。但是我家的錢全在他手裡,他不給我開共同賬戶,我連買菜錢都得一筆一筆跟他報備。我還能離婚嗎?我怎麼付律師費啊?”

 

上一篇文章,《週喬安律師講加州婚姻法(一)離婚必須去法院》,給讀者們科普了一下加州離婚的具體步驟。

 

文章發表後,很多朋友都表示很有用,很乾貨,增加了靠譜的知識。今天的文章裡,我們就來討論一個很多讀者非常感興趣的問題:如果家庭的財政大權都握在另一半手中,經濟處於弱勢的一方還有離婚的能力嗎?

 

答案是肯定的。是的,只要雙方擁有的共同財產足以付律師費,哪怕另一方不給你開共同賬戶,你也仍然可以向律師求助。一個有經驗的律師是有能力幫助你的。

 

加州的家庭法明確寫出,在離婚進行過程中,法院應當確保當事人雙方都有能力獲得律師幫助。基於雙方的收入水平和擁有的財產,法院可以要求一方付另一方合理和必要的的律師費用。 (參見California Family Code 2030。)

 

當考慮律師費的數額時,法官應當考慮雙方的整體條件,包括收入能力、財產、 投資等。也就是說,如果守財奴的一方希望通過限制另一方的經濟能力來阻止對方請律師離婚,這是做不到的。法院會判決他必須付費。越是受到經濟脅迫的一方,越容易拿到更多的律師費。當然,這也很考驗律師的能力和經驗,要看律師怎麼向法庭呈現這個案情。

 

我們律所常年代理這類的案件,代理經濟優勢方和劣勢方時會分別採取不同的策略。

 

有的客戶連第一次來見我們的費用都需要靠朋友的借款,而我們經常初次上庭就可以幫客戶要到幾千到上萬的律師費判決。我們最近的一個案子還得到法官的批准,要求對方先預支5萬的共同財產給我的客戶,用於生活和律師費的開支。

 

當然,在代理經濟能力更強的一方的時候,我們也需要仔細為客戶籌劃,並為客戶提供適當的建議來保護客戶的合理財產權益。

 

有的客戶還會問另一個問題:“我結婚後一直操持家裡的事情,沒有出去工作。可以說,我是為了這個家犧牲了自己的職業生涯。那如果我離婚,除了分共同財產以外,能不能得到一些經濟補償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就得來談談贍養費(spousal support)了。

 

加州法律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獲取的財產屬夫妻雙方共有,離婚時對半分割(關於婚姻共同財產的話題,我們以後會出一篇文章詳細解釋)。與此同時在案件開啟後,經濟方面處於弱勢的一方可以請求法庭裁決優勢方付伴侶贍養費,標準是“維持之前生活質量”。在離婚時,贍養費並不是自動獲得的。在裁決是否付伴侶贍養費時,法官會考慮多個因素,比如收入低一方的教育水平、工作技能,即賺錢能力;收入低一方為家庭的付出;婚姻存續的長度;收入高一方的收入能力,等等。

 

值得一提的一點是,贍養費是對性別中立的。性別因素並不在法官考慮的範圍內。只是,在現代社會裡,確實女性因為照顧孩子而犧牲了事業的例子比較多,所以在很多人心目中,贍養費都是丈夫付給妻子的,其實這是個誤區。如果是丈夫在家裡帶孩子做全職奶爸,妻子在外打拼事業,在離婚後很可能是要由女方付給前夫贍養費的。而這樣的案子我們經手的不在少數,且往往因為女方的心裡不平衡,可能有更多的贍養費糾紛。

 

對於伴侶贍養費的數額,特別是案件剛剛開啟要求支付的臨時贍養費,在加州主要是依據California guideline spousal support,有具體的公式和軟件來計算。法官會參考該計算報告,再考慮具體情況來決定贍養費的數額和支付時間的長短。

 

假設離婚夫婦A收入為稅前一萬元,B收入零元,法官可能會要求A在離婚後每月付給B 3000元以維持B的生活。當然,這只是一個大致的數值,具體還要看雙方的具體情況,有沒有孩子,有沒有撫養費,報稅的情況,雙方的生活所需,等等。在家事法案件中,具體情況永遠都是要具體分析的。作為有多年執業經驗的專業家庭法律師,我們有過很多代理支付方和被支付方的經驗。經濟弱勢方會期待我們從對方錢包裡掏出更多的贍養費,而代理經濟強勢方時,客戶則希望我們幫忙讓贍養費的數額降得越低越好。代理處境不同的雙方的時候,律師的策略也是不同的,在這裡就不能詳述了。

 

看到這裡,可能有一些朋友覺得驚訝:怎麼離了婚不僅分財產還要付對方生活費?這公平嗎?得付多久啊?

 

首先,公平不公平的問題是見仁見智了。很多家庭內部是有分工的,一方主要在職場打拼,另一方主要負責把家事照顧好。尤其是當一對夫妻有了孩子之後,很多家庭中都有人為了照顧家庭和孩子犧牲了自己職業發展的機會。這個伴侶贍養費可以理解為一種補償。

 

並且,我們想像一種情況:假設一方為了照顧孩子而退出職場,他/她是孩子主要的照料者和照顧者。現在兩個人出現了不可調和的矛盾,這一筆贍養費就是經濟弱勢方提出離婚的保障和底氣,他/她不會因為懼怕婚後無收入而不敢提出離婚。由於有贍養費,他/她也不用擔心對方以“沒有收入不能照顧孩子”而聲稱他/她不應獲得撫養權。所以,贍養費是有其正面意義的。並且,如果一方覺得給另一方贍養費是不公平的,並且有合理的理由,比如有其他人資助其生活,家暴,隱藏收入,或者故意不去工作等等,支付方可以向法院陳述原因,請求法院判決少給或不給贍養費。

 

那麼,贍養費要付多久呢?

 

加州有一條“十年之規”,指的是,婚姻存續10年以下,則被認為是短期婚姻。 10年以上,則是長期婚姻。對於短期婚姻,一般的原則是付贍養費的時間不多於婚姻存續期間的一半。例如,如果AB結婚8年後離婚,A一般最多需要給B4年贍養費。而如果婚姻存續期間超過10年,付贍養費的時間是可以無上限的,一直付到退休為止。

 

當然,可以無上限並不代表必須無上限。視雙方的教育水平與賺錢能力,即便是長期婚姻,法庭也可能只裁決A付給B幾年或者幾個月的臨時贍養費,並要求B在這幾個月內去參加培訓班或努力找工作來養活自己。當B的收入足以維持自己曾經的生活水準,A就可以請求法庭修改贍養費裁決,少付或不付贍養費了。值得一提的是,如果B再婚,法庭就會認為A不再有義務承擔伴侶贍養費用。

 

在具體的案件處理過程中,贍養費的裁決或者和解,跟律師的經驗、策略以及雙方的互動是有很大關係的,特別是針對婚姻存續較長的婚姻來說,比如說5年以上的,因為贍養費支付責任時間較長,雙方的生活變化的可能性增多,會有很多可以使用的策略和訴訟主張去改變法院的初始判決。法庭對於最終贍養費的判決處理也是在逐年變得嚴格,如果在離婚協議裡面達成的贍養費條款沒有遵循法院和加州法律的一些硬性規定,很容易遺留問題,在案件結束後會繼續有被翻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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