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喬安律師講加州婚姻法(三)單獨財產與共有財產

法律 時間:02/03/2021 瀏覽: 5851

我的客戶找我諮詢離婚事宜時,最在意的事情之一就是財產的分割。在今天這篇文章裡,我來簡單給大家講解一下加州關於婚姻財產的認定。

 

美國各個州都有不同的婚姻法,加州對於婚姻財產採取的是“community property即“共有財產”的認定方式。在美國,一共只有九個州採取共有財產製度,加州是其中之一。

 

在共有財產製度下,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取的財產默認被定義為共有財產。在離婚時,共有財產原則上按50/50分配。舉個極端的例子,假設夫妻AB二人,婚姻存續期間A每年賺十萬,B一分不賺,那也算是每年十萬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這十萬收入減去共有的支出,餘下的積蓄或資產應平均分配。

 

那就有朋友問了,那除了共有財產還有沒有單獨財產啊?有的。而且,很多時候,共同財產與單獨財產的劃分標準看似清晰,其中卻有灰色的部分。在這些灰色的部分裡面,很需要有經驗的律師協助客戶保駕護航。

 

首先,在結婚前與雙方分開之後獲得的勞動所得都算個人財產。

 

這一條看似寫得很清晰,但是外行可能不會注意,法律中寫的是分開“separate而並不是離婚Divorce。結婚的日子很容易確定,但分開的日子就沒那麼清楚了。

 

加州家庭法的法條裡面寫,“分居日期(date of separation)”指的是婚姻關係徹底破裂的日期,需要兩個條件:1)夫妻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明確表述了要終結婚姻的意願。 2)此人之後的行為與他終止婚姻的意願相一致。

 

這麼一個法條,在實踐中肯定有很多模糊的地方。比如,有一個案子,丈夫出差,在外州住了一年多,然後對妻子說“我要離婚,我們分開吧。”在此之後,雙方為彌補婚姻做了一些努力,一起去度了個假或者去看了婚姻諮詢師,但最終還是沒有辦法重歸於好,只好向法院遞交了離婚申請。然後,這對夫妻在分開的日期上就無法達成一致了。丈夫覺得應該是從他第一次對妻子說離婚時開始算。而妻子說,在那之後我們還好好度了個假,度假時也是以夫妻身份租房的,或者說還在看婚姻諮詢師尋求復合,不應該算分開,那我們應該從度假後感情徹底破裂遞交離婚起算啊。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因此,在實踐中,常會出現雙方對分居日期持不同意見的例子,在這個方面是有必要向律師請教的。提早準備做好證據的收集也同樣很重要。

 

然後,在婚姻存續期內,一方收到的禮物、遺產、遺贈,都屬於單獨財產。並且,完全由單獨財產獲取的利潤也屬於單獨財產。比如,一方用他的婚前財產去做投資,那麼投資的虧損和收益也都屬於單獨財產的部分。

 

在離婚時,單獨財產仍屬於一方私有,而共有財產則平均分配。

 

這一條原則看似簡單,但在實踐中,就經常會遇見單獨財產與共有財產混在一起的例子。我們日常最經常遇到的就是有關房產的爭議。很多時候,房產的資金是單獨財產與共有財產的混合。比如,可能雙方家庭都幫忙出了一部分首付;可能雙方都拿出了一部分婚前獲得的工資作為首付;可能雙方一起向銀行貸款,然後又用婚內共有財產還貸;然後在離婚時,可能雙方還要面臨房屋的增值部分如何分配的問題。

 

加州法院經常按照Moore/Marsden公式(來自兩個著名案例)來計算房產增值問題。在這裡,我們可以給讀者們做一個舉例。如果願意看,可以看看;如果不樂意看,跳過也可。

 

假如,丈夫在婚前購買了一個總價為40萬的房子。他付了五萬的首付,然後還了十萬的貸款。然後,丈夫與妻子結婚了。結婚時,房產增值,此時房屋價值為50萬。結婚後,雙方一起還房貸,一共還了10萬貸款。然後兩個人要離婚。在離婚的時候,房屋價值70萬。這個時候,雙方要如何分配房產呢? (為簡化討論,這裡面沒有算還給銀行的利息。婚前付的利息是一方的單獨支出,婚後付的利息屬於雙方共同支出。)

 

在計算房產問題時,原則是:共同財產產生的增值部分仍是共同財產,單獨財產產生的增值仍是單獨財產。婚前,房子從40萬漲到50萬,這增值的10萬是丈夫的單獨財產。婚後,房子從50萬漲到70萬,這20萬的增值中,有一部分是單獨財產,另一部分是共有財產。

 

雙方在結婚後以共有財產還貸,還了10萬,在房屋購買價中佔10/40 = 1/4。因此,房產增值額中的1/4屬於共有財產。房子在結婚後從50萬漲到70萬是20萬增值額,其中的四分之一是5萬。也就是說,增值20萬中有5萬屬於共同財產。所以,共有財產在這個房屋中佔10+5 = 15萬。房屋餘下的價值都屬於丈夫的個人財產。

 

因此,在不計算利息的情況下,這個房子在離婚時,妻子在房產中可以拿到的價值為15萬除以二,就是7.5萬。剩下的都屬丈夫所有。

 

很多讀者可能覺得已經看暈了?其實現實比這更暈,很多房產份額的計算比這還要麻煩很多。很多時候,房屋的價值不僅僅是市場的增值,可能還要包括內部的修繕、裝潢問題;還有銀行貸款利息、手續費;以及如果要賣房,可能還要包括付給房屋經紀的一筆佣金。無論上面的例子讀者看得懂還是看不懂,我都得說,如果你的離婚涉及房產在內,一定不要猶豫,聯繫一位律師幫你計算吧。在復雜的案件裡面,如何給房產先定性,定性為共同財產還是單獨財產,是適用上述的計算公式還是使用Family Code 2640 的計算,以及是否需要請Forensic CPA去做專家報告等等,都是加州離婚案件裡經常遇到的問題。

 

除了房屋,灣區人民還在意一件大事,就是股票。眾所周知,灣區碼農的包裹裡面,股票是佔大頭的。在離婚時,股票如何分配呢?

 

在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獲得的股票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但是在現實中,股票分配經常是有時限性的。比如,有的大廠會要求員工工作幾年後才可以獲得一大筆股票,或是前幾年只能拿到少量股票,幾年後一次性拿到大量股票,等等。

 

假設,AB結婚後,A的公司合同中寫明,在A工作滿三年後,就可以拿到100股的股票。但是在A工作滿兩年時,AB要離婚。這個時候,這個股票怎麼算呢?股票還沒有拿到手,是不是B就完全一分也拿不到呢?

 

答案並非如此。如果法院認為這些股票主要的意義是為了獎勵A三年來在公司的貢獻,那麼,既然離婚時A已經工作了兩年,時間過了2/3,那麼就可以認為這些股票中的2/3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雖然目前還沒有拿到手,但法院可以要求A在得到股票後將市值的2/3B平均分配。

 

涉及股票的離婚,也是相對複雜的。我們實在不建議客戶自己去辦理這樣的離婚。無論是擁有股票方,還是另一方擁有股票,我們都建議應該去找一位有經驗的律師協助辦理。涉及到復雜的限制性股票的計算,我們還往往會有Forensic CPA的介入協助律師的工作。

 

除了房屋和股票問題,其實還有很多別的事情。比如,人壽保險、退休金、夫妻共同債務、單獨一方造成的侵權債務,等等。限於篇幅,我們這裡沒法一一詳述。這篇文章也就是給讀者一個初步的印象,讓大家知道加州財產有單獨財產和共有財產這個事兒。

 

當然,如果有需要,歡迎聯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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