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纽约贾律师的第1549篇原创
一些情况下,个人和企业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地区取得的仲裁裁决,需要在美国境内执行。依照美国法律,外国仲裁裁决在美国境内并非直接具备执行效力,其只有在美国当地法院司法确认并转化为当地判决后,才能被认可在当地进行强制执行。
在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例中,海外债权人向在美国境内的债务人催收债务是一种常见的情况。在今天的文章中,我们就以海外催收为例,对中国仲裁在美国执行的一些常见疑问进行整理并回答。
Q1:外国仲裁在美国执行的适用法律有哪些?
依据仲裁案件的实际情况,外国仲裁裁决在美国当地进行确认及执行时,所适用的法律及申请程序,通常参照所在州的仲裁法、《美国联邦仲裁法 (Federal Arbitration Act)》,及相关国际公约,包括《纽约公约》、《巴拿马公约》。
针对中国仲裁裁决在美确认执行的情况而言,基于《纽约公约》执行的案例不在少数。中国和美国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主要目的要求各缔约国应平等对待国内外仲裁裁决,但仍有权利用具体的程序规则来确定如何对待外国仲裁裁决。《美国联邦仲裁法》中也对基于《纽约公约》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进行了相应规定,且在二者规定之间存在冲突时,《纽约公约》可优先适用。
Q2:对外国仲裁裁决可拒绝或延迟承认的情形有哪些?
以《纽约公约》为例,其中第5条列举出不承认及不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相关方面,包括:仲裁协议无效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违背正当程序、仲裁庭越权、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背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地法律规定、无效裁决或裁决被撤销、争议事项依裁决执行国法律为不可仲裁事项、违反裁决执行国的公共政策。
(图片来自网络)
Q3:外国仲裁裁决要得到美国联邦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申请人有什么义务?
申请人有义务证明该法院对当事人拥有属人管辖权和对事管辖权(一般是在仲裁裁决中债务人的美国居住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起诉),而被申请人也可以援引“不方便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ces)”原则来抗辩。
Q4:在承认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过程中,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临时限制措施吗?
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财产扣押令(Arrest)或财产保全(Attachment)的措施,或采用如临时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及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临时救济措施以防止债务人提前转移大量资产。
Q5:当境外仲裁裁决在美国联邦法院获得承认并执行后,债权人可采取哪些行动?
债权人可依照适用的州法律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适当财产予以执行,州法律会适用于执行认可裁决的程序,即使承认裁决结果的判决由联邦法院作出。
在确定可执行的资产后,可利用州允许的判决后发现程序(Post-judgment Discovery)向债务人施压,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形式要求债务人对其资产状况进行披露宣誓作证。若在此过程中债务人将资产转移给第三方,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欺诈转移为由要求对该第三方资产执行发现程序。
*本文内容非法律指导意见。如有需要,读者应就具体事实及实际情况,向执照律师寻求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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