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First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杰出人才移民,是美国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此项移民是美国为一些在艺术、科学、教育、商业和运动等领域拥有杰出才能的申请者提供的移民方式。
EB-1申请也分类别?
根据申请人行业领域,该类别签证可被细分为三类:EB-1A杰出人才(Extraordinary Ability),EB-1B研究人员、教授(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EB-1C高管(Multinational manager or executive)。
相较于其他种类职业移民签证,EB-1的移民签证的排期时间较短;其不需要雇主赞助,也无需申请劳工证,因而节省了很多精力和时间。此外,在等待EB-1申请处理期间,外籍人士可以同时提交其他类别的移民申请。因此,对于具有相应资质的申请人,EB-1移民签证无疑为其首选。
EB-1A
EB-1A的申请条件是获得过国际性的大奖或者满足以下十条中的三条:
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Award);
受邀请专业协会会员资格(Invited Membership);
媒体的报道(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You);
评审鉴定(Judging or Review);
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Original Contributions);
学术文章(Scholarly Articles);
展览或展示(Exhibitions or Showcases);
领导作用/关键作用(Leading/Critical Role);
高薪(High Salary);
商业性成功(Commercial Suc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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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申请人对EB-1签证并不尽了解,从而认为自己的资历不足以申请该类签证。下面的一则EB-1A成功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详细具体地理解EB-1A申请资质:
客户H在影视领域颇有成就,曾任国内大型电视节目的制作人,其团队多次荣获重要奖项,目前在一家媒体公司担任数字营销和公共关系方面的要职。在客户H的EB-1A申请中,我所移民律师根据客户H的工作内容,制定了非常详细的工作描述,让移民官更好地理解客户H在其专业领域所做出的贡献。最终,客户H的EB-1A申请一箭中的,在没有RFE的情况下获得了批准。
大部分影视行业从业人员和客户H的情况相似,获得的奖项通常不是个人奖项。客户H对于年轻一代文化的独到见解,为这些作品成功奠定了基础,并在作品发布后成功引导改变了年轻一代的文化。因此我们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解释了客户H与这些获奖影视作品的关系,强调了客户H在其专业领域的非凡才能。
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说明了只要能够证明EB-1A申请人在重要艺术作品或企业项目中的重要角色,移民局也会认可申请人的杰出性,批准其EB-1A申请。
EB-1B
EB-1B“杰出教授/研究人员”的标准中有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在某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中,具有一定的个人成就,享有一定的国际性知名度;
在某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中,至少有三年的相关研究经验或者教学经验;并且
获得永久性研究职位、终身教学职位或有望晋级终身职位的承诺,并由雇主支持申请;
在满足以上三个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受益人还需符合移民法规定的以下六条标准中的至少两条:
因杰出成就而获得重大奖项或名誉;
拥有只有杰出成就的人士才能加入的协会组织的会员资格;
发表在专业出版物上的,报道该外籍人士的成就的文章(并不仅仅是引用外籍人士的作品或成果);
参与评审过他人作品,或担任过著名期刊的评委;
在国际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文章,或著有过学术书籍;
在所在的专业领域,作出有原创性的科学、学术或艺术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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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
EB-1C申请人需满足下列申请要求:
雇主必须是跨国公司;
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 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 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 且美国境内和境外的公司之间必须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公司关系,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附属公司;
公司必须在美国境内外正常运营,提供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
对EB-1C受益人的申请条件是:
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在美国境内为跨国公司工作的时间,和为跨国公司来美国进行的短期商务旅行时间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内;
受益人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职务名称中含有“经理”或者“主管”字样是不够的,该职务的职责描述必须满足法律定义中的要求。
移民局官方要求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必须成立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因此EB-1C考察的点也更加侧重于美国公司的实际运营。在EB-1C申请中,申请人需要递交一系列的证明文件,来证明海外母公司和美国子公司均正常运作,同时作为高管的申请人对公司的管理起主要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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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Z女士在餐饮业的经营管理上有着十余年的丰富经验。十余年前,Z女士于上海创立餐饮公司,随后的几年时间里公司规模迅速扩张,在国内几大主要城市拥有多家分店,并连续多年被评选为上海米其林推荐餐厅及“黑珍珠”上榜餐厅。Z女士在国内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并管理多级下属和各家分店的经理。同时,国内母公司积极寻找海外扩张机会,顺利在美国纽约创立子公司并在曼哈顿繁华地段租下店铺。
在Z女士的精心管理下,美国子公司顺利在纽约开设了第一家餐厅,优雅的用餐环境和悉心烹饪的菜品使得餐厅在开业后的短时间内获得了多方的认可,并被《纽约时报》、《纽约客》等多家美国知名媒体报道。餐厅凭借良好的口碑在短短几年内积累了一大批忠实顾客,成功入选米其林指南,并在纽约开设了分店。
我所的专业律师团队为Z女士进行了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申请。律师和Z女士进行深入沟通交流后,共同准备了银行证明、会计报告、商业合同等一系列证明公司正常运营的文件材料。
此外,我们充分挖掘了Z女士的背景,发现其在餐厅经营过程中,在设计装修、餐具挑选、菜品研究等方面均亲自进行严格把关,使餐厅多次受到知名媒体及权威餐饮评审机构的肯定,这些都直接证明了作为高管的Z女士在餐厅经营管理上的杰出能力。这些闪光点在Z女士的移民申请上起了重要的支持作用。在团队的精心准备下,Z女士的EB-1C申请在零补件的情况下顺利通过。
怎样提升EB-1A申请的获批几率?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组成功案例,来更好地说明在EB-1A杰出人才移民签证申请时,怎样从材料准备上来多角度证明申请人在其专业领域的杰出性,以及如何调整申请策略来增加签证获批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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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客户M是一位知名心脏复健医生,在其专业领域有着超过20年的从业经验。我所移民律师团队全面评估了客户M的资质,认为其符合EB-1A的申请条件,随后为其开始准备EB-1A申请。
EB-1A作为杰出人才移民签证,要求申请者提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取得的国内或国际认可的杰出才能的证明。因此,我们在准备客户M的申请材料时,尽可能地从多方面地提供其多年来的医学科研成果,实验研究报告,以及在心脏复健领域取得的杰出成就,来提升EB-1的申请成功率。
客户M在早期(上世纪90年代)的一些科研成果,由于距离时间遥远,相关资料并没有被很好地保存下来。我们的律师团队和客户M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了解到客户M与众多医学机构保持良好关系,部分医学机构熟知客户M在专业领域取得的成就。我们建议客户M联系相关的医学机构取得推荐信,来间接证明客户M在心脏复健领域的实力。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如果由律师与第三方认证或专业机构来联络,通常可以更快取得相关证明。因此,我们帮助客户M与一家美国非盈利学术医疗机构Q取得了联络,也精准的解释了推荐信中所需要涵盖的信息。很快,我们收到了机构Q为客户M所写的推荐信。
机构Q以其无以比拟的先进医疗服务与医学研究享誉全球,在先进医学领域精益求精,尤其是在癌症、心脏病学和心脏外科、糖尿病和内分泌学等领域。凭借机构Q在心脏病学的声誉,这封推荐信无疑为客户M在专业领域中的杰出贡献提供了有力的证明,为其EB-1A的获批起到了如虎添翼的作用。
案例2
客户J是中国领先的微型生物医学设备制造商的创始人,对诊断和治疗癌症、心脏病等疾病的生物医学设备的制造起了关键性作用;他的专利性3D存储芯片的生产技术,对相应高科技领域,甚至中国军用卫星领域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客户J曾被授予国防奖和中国军事奖,同时其也担任知名大学的教授。
客户J在科学领域的非凡成就,为其EB-1A的申请奠定了扎实的基础。除了科研领域内的10封推荐信之外,我们的律师团队也在申请材料中描述了客户J将如何在微电子和微机电系统(MEMS)制造技术的专业领域为美国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
但客户J的EB-1A面临的一项最大的挑战,是如何用一种易于理解的方式向移民官员解释高科技的研究成果和专利。我所移民律师通过深入浅出的方法,分析客户J的工作职责,展示公众对科研成果的接纳度,用尽可能直观的方式向移民官员介绍了客户J所取得的成就。最终客户J的EB-1A申请在没有补件的情况下,顺利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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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客户B和客户O是同一家中国公司的合伙人,两位同为基因测序领域的顶尖专家,均获得博士学历,发表过多篇在国际上广为传播的学术文章,也多次担任评委,评审其他学者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文章。两位在基因测序领域取得了众多专业成就,包括研发了多种算法模型,坐拥多项基因测序的软件版权,在基因测序的数据处理效率与准确性上广受国际好评。
虽然两位申请人都十分优秀,但由于两位的背景相似、经历相仿,且出自同一家公司,如果同时递交EB-1A申请的话,移民局容易质疑是否有必要同时批准背景如此相似的两个申请人。为了打消移民局的疑虑,我们在申请策略上建议客户B提交加急申请,客户O提交普通申请。
在申请材料准备上,由于客户B更加偏业务实践,客户O更加偏向商业拓展,我们有的放矢,重点突出了客户B在欧洲访学的背景和相关专业证书,以及在基因序列实验上取得的突破性成就;同时强调了客户O的商业项目给带来的影响力与福利之巨大,以及受众之广阔。
EB-1A签证与其他签证之间的主要显著区别是,EB-1A的申请不需要雇主,不需要提供就业证明,也不需要美国雇主提供永久性工作的承诺,更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需要证明在获得绿卡后他们将继续相关领域工作,并且为美国国家利益作出重大贡献。
在为客户B和客户O准备申请材料时,我们除了证明客户B和客户O符合杰出人才的多项标准以外,也表明了两位申请人在获得绿卡后,将继续在美国从事基因序列领域内的工作,并且为美国国家利益作出重大贡献。最终,客户B和客户O的EB-1A签证顺利获批。
直接申请EB-1C风险太大,还有什么办法?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跨国公司已跃然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载体,成为世界经济的增长引擎。近年来,许多中国的公司都开始在美国开设关联海外机构或办公室,规划海外布局新战略。对于这些跨国公司而言,调派经理级别高管和专业人才到美国来建设子公司是至关重要的一步。为了帮助这些“探路者们”在美国拥有合法的工作身份,跨国公司常为他们提出L-1签证申请。
L-1签证为非移民工作签证,通常只有一年的有效期,到期后申请人必须提出延期申请。一般情况下,跨国公司高管在取得L-1身份后,在美国进行一段时间的实际管理工作后提出EB-1C移民申请,来获得长期留美工作身份。下面我们将通过分享一组L-1签证转EB-1C绿卡的成功案例,让各位申请人更好地了解L-1和EB-1C的申请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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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客户G所在的N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小有名气的公司,其研发的应用软件大受客户好评。在中国市场大获成功后,N公司顺应市场全球化的潮流,着手进行海外布局,在美国境内开设关联海外机构,并将客户G派遣至美国工作。
N公司在为客户G准备申请L-1签证时找到我们,我所移民律师团队与N公司以及客户G进行了深入讨论,经过多次商议后最终为客户G量身打造了L-1转EB-1C绿卡的申请方案。
相较母公司,N公司在美国境内开设的子公司规模较小,市场认知度也相对较低,在美国本土市场上仍是名不见经传的“萌新”。这种情况下进行L-1申请,移民局通常会对美国子公司的资金实力、商业发展计划以及被调派人员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在L-1申请阶段,我们首先向移民局证明了客户G在中国境内的母公司担任高管职位,并在该职位上已经工作了1年以上,符合申请的前提要求;随后,我们向移民局证明了N公司在中国和在美国的机构属于母子公司关系,有实际的资金和业务的来往,且通过商业计划书等文件证明了N公司在美国的短期及中期发展计划。最终,客户G的L-1申请在无补件(RFE)要求下顺利获批。
客户G在2019年4月成功取得L-1A身份之后,我们于同年12月为其递交了EB-1C跨国公司高管人员的I-140移民申请,该申请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2020年9月)成功获批。我们趁热打铁在2020年12月为客户T提交了I-485身份调整申请。由于移民局不提供对I-485申请的加急服务 ,为了避免移民局审理时间过长导致客户G的工作许可过期,我们在I-485审理期间,也成功帮助客户G取得L-1延期,做好了两手准备。最终,客户G的I-485申请于2021年10月顺利获批。
在EB-1C职业移民申请阶段,我们向移民局证明了客户G获得了美国子公司的永久聘任,并详尽论述了其在工作中取得的杰出业务成绩;同时,材料中包含了其所在部门同事的描述,来证明客户G工作内容的复杂性。我们也在申请材料中向移民局证明N公司在美国的关联机构运营状况良好,且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成功打消移民局的困惑,使客户G的EB-1C绿卡申请成功获批。
客户G的EB-1C申请的成功获批,展示了从L-1签证转为EB-1C的跨国高管移民途径,尽管期间需要一定年份的积累和等待,但确实是一条可实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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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客户E是中国一家顶尖基因组测序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作为一名在基因测序领域经验丰富的科学家,客户E被调派至美国子公司,来协助公司的运营发展。从客户E的自身情况出发,我们为其规划了签证申请方案。我们首先为客户E申请了L-1A签证,然后将其转换为EB-1C移民签证。
如果你符合条件,从L-1签证转为EB-1C的跨国高管签证是一条很好的移民途径。美国移民局对这两类签证申请材料的要求上大致相同,为申请人节约了许多在材料准备上的时间。此外,L-1A签证持有人在等待EB-1C审理结果期间,将被允许继续在美国境内工作和旅行。
案例3
客户A为中国一家顶尖基因测序公司的高管,其通过申请L-1A签证前往美国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并随后晋升为研究部门的总经理,负责扩大美国子公司的业务,增加公司的营收。
虽然客户A在基因测序领域高超的专业水准,以及在公司担任的强有力的执行管理角色,十分符合EB-1C的申请条件,但我们为其递交EB-1C申请后却收到了移民局的RFE通知,要求提供更多材料证明客户A的职位属于管理性质,包括其管理的下属。我们在RFE回复中从多角度分析了客户A的岗位职责,证明该职位在子公司的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终,客户A的EB-1C申请顺利获批。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有些时候尽管申请人的专业性和履历可以为签证申请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但仍不能掉以轻心,从多方面完善申请材料,为申请准备最充分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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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EB-1杰出人才移民申请的条件具有较大的个体差异性,很难根据规定条件一概而论。我们在此提醒各位申请人,如果您有意愿申请该类别移民签证,可以与专业移民律师进行联络,针对您的个人情况预约免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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