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事宜答客問

來源:僑委會 時間:03/05/2012 瀏覽: 7260

一、請問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有什麽用途?
答: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系供尚未在台灣地區履行兵役義務的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以僑民身分辦理暫緩徵兵處理及出境事項之用。

二、請問什麽是接近役齡男子,什麽是役齡男子?
答:接近役齡男子是指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役齡男子,是指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

三、請問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應具備什麽條件?有何限制?
答:現在或原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的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一) 居住於有永久居留制度之國家或地區,具備下列條件者:
1、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
2、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
3、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二) 居住於無永久居留制度,或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具備下列條件者:
1、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連續4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2、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
3、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三)自台灣地區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10年並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4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但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第8項、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4點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年滿16歲之年1月1日以後才具備上述條件的男子,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者外,須另符合下列規定,並經註銷其護照上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後,始能辦理:
﹙一﹚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不限出國事由﹚。
﹙二﹚年滿16歲之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12月31日止,每年返國累計未超過183天﹙出境及入境當天不計入﹚。
﹙三﹚年滿19歲之年1月1日起,於役齡期間第1次返國時已符合辦理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的資格。
注1:內政部役政署95年9月12日役署徵字第0950017600號函釋:所稱特殊原因,係指已合於辦理僑居之役男,因故未辦理,或於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在未取得僑居身分加簽前,因在台直系血親或配偶死亡、病危(應附醫院之病危證明)或特殊災難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須返國處理者。
注2:前述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之認定,由僑務委員會與外交部會商後每年定期公告之。

四、請問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必須本人親自辦理嗎?可不可以委託他人代辦?
答: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應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向僑務委員會辦理。由代理人辦理者,代理人應提示身分證件及委任書。

五、請問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應該檢附那些文件?
答: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我國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謄本。
(三)我國護照。
(四)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
(五)居住國外期間證明文件。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問「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如何認定?
答:「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是以您在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居住累計滿1460日為準,且其「入境」及「出境」當日均計入。您可以檢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作為居住國外期間的證明文件,但必須扣除在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的居住期間。

七、請問歸化我國國籍的外國人,如果要申辦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關於在國外居住累計滿4年的規定,應該如何計算?
答:如果您是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而且在「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前(民國91年12月20日)曾經申請取得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那麽國外居住累計滿4年之計算,自您出生當天起算;如果您在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後才首次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那麽以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開始計算。

八、請問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所檢附的「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包括那些文件?
答:所謂「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是指足以證明在僑居地合法居留或能繼續延長居留之有效文件,例如僑居地有效護照、永久或長期居留證、國籍證明書或其他經僑務委員會認可的證明文件等。

九、我曾經申請過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可是已經過期,如果要再申請,可免附那些證明文件?
答:您如果曾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的規定,獲發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以後再提出申請時,就不用檢附居住國外期間證明文件以及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十、我的護照上已經蓋有僑居身分加籤的戳記,如果還要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可免附那些證明文件?
答:您如果曾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的規定,於護照上加簽僑居身分,以後要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時,可以免附居住國外期間證明文件以及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十一、請問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時,如果所附證明文件不齊全或內容有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答:如果您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所檢附的證明文件不合規定,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僑務委員會會通知您或您的代理人,在通知之翌日起3個月內補正。如果不能補正或到期仍未補正,將駁回您的申請案。

十二、請問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如果所附證明文件為外文時,應該注意什麽事項?
答: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所附證明文件為外文時,須附中文譯本。外文證明文件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認證;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中文譯本部分必須經駐外館處或公證人認證。

十三、請問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是否需要繳費?
答: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每份新台幣2百元整,於領取證明書時繳交。

十四、請問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如何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答:申請人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以上未滿20歲﹚,應經其法定代理人﹙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一方即可﹚的書面同意;如為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十五、請問辦理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的處理時間要多久?
答: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案件的處理時間為半天,但如因有查證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未能於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延長之,延長後之處理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十六、請問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的效期多久?如果過期或是遺失,能不能申請延期或補發?
答: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效期,自核發之日起算為1年。證明書如果效期屆滿或不慎遺失、毀損,不可延期或補發,如有需要,必須重新申請。

十七、請問以僑生身分返台升學的役男,需要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嗎?
答:依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7條規定,歸國僑民之身分,以取得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之。因此,如果您在台灣設有戶籍,雖然具有僑生身分,仍應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辦理護照加簽僑居身分,才能適用歸國僑民之相關規定。

十八、僑民返國屆滿1年依法應受兵役徵集,屆滿1年如何計算?
答:(一)在台原有戶籍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二)在台無戶籍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三)以上所稱屆滿1年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1、連續居住滿1年。
2、中華民國73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在台曾有3次,連續居住超過4個月之情形。
3、中華民國7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在台曾有2年,每年累積居住超過183日之情形。
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前項居住期間計算。

十九、請問香港、澳門居民能不能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答:僑務委員會於香港「九七」及澳門「九九」以後,不再對香港及澳門居民核發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但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之男子,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經僑務委員會出具證明者,適用該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一﹚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前自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20日前自澳門地區以僑民身分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二﹚在台灣地區出生並設有戶籍,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前在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20日前在澳門地區居住4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本資料僅供參考,如有疑義仍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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