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離婚率仍高居不下,超過 50% 以上,東南亞的離婚率有劇升的趨勢。婚姻家庭面臨有史以來最大的危機與挑戰,美國正在進行一項修憲的運動,界定『婚姻』的範圍。離婚中的夫婦有75% 有小孩的問題,婚姻問題專家指出一九九零年,甚或二千年代后出生的小孩,一大半以上將面臨劇烈衝擊在他們成年長大之前遭遇到父母親關係變故:失去雙親,其中一方或遭遇父母親之離棄或忽視等。
離婚中的夫婦,除了面臨官司訴訟的壓力,感情的撕裂痛苦,財產需要重新分配,最重要最難處理或最放心不下的恐怕就是孩子的問題。離婚中的父母究竟如何幫助小孩渡過風暴 ?
評估前提-以“孩子最大的利益”為考量
父母親離婚時,法律期待雙方繼續地與孩子保持聯系,不斷地給予孩子愛與注意。法院樂見父母親自己協議並找出照顧孩子的最佳辦法。如果雙方堅持己見,像拔河一樣爭奪不下,法院將進行最後的裁決, 結果通常不會比父母親雙方共同合作下擬定的方案還佳。法院審判時將以“孩子的最大福祉(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為考量,包括:
注:雙方收入多寡,經濟能力不再考慮之列。
法律以“孩子的福祉”為前題,是考慮其健康,安全,穩定中成長與發展,針對父母親雙方過去與孩子的相處關係,個別身心靈的能力,居住與工作環境的遠近,是否能就近照顧孩子的生活需要等等進行評估。父母的教導影響兒女的素質,除了每天的日常生活,早晚接送,形式上的“聯繫”之外,孩子在道德,人格,情感,智力的成長,以及如何帶領與啟發孩子,培養建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人際關係與行為品格發展準則,均是評估的重點。
委託專業調停律師 (Professional Mediator) 共同擬定監護照顧計劃 (Custody/Parenting Plan) 。
離婚中的夫婦通常一開始即委託有自己的律師,針對所有離婚中的法律問題,律師將孩子合併在訴訟中,以對立的方式,爭取“監護權”( Sole Custody )的名義,展開拉鋸戰。因此孩子的福利也經常在父母親激烈競爭對抗中被犧牲了。
最好的方式是雙方優先討論孩子的問題,以合作的方式,共同聘請一位專業的調停律師或婚姻治療師或輔導員- Professional Mediator ,坐下來討論,擬定孩子的撫養照顧計劃。雙方仍然可以有自己的律師詢問參與,或在撫養計劃協議書寫好時過目提供意見。雙方可以共同擁有法定監護(Legal Custody ),參與小孩重要事情,如就學、就醫、居住、宗教信仰等活動之決定,或實際監護(Physical Custody )- 即與孩子同住,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權利,並負實際監護的責任。雙方可以把整年度,或每月,每週監護照顧的時間表詳列出來。如父母親住處僅一二條街之隔,可考慮分別輪流照顧一個月或二個月,週末居住活動接送,如何安排職分責任,暑期如何分配等均須確定。
記得,實際共同監護或因雙方居住距離較遠,或因工作性質上下班調整不易,接送不便,不需要五十對五十均等時間的分配。雙方可以適度調整,保持一定的彈性,比例可以同意為七十比三十,六十比四十或仍為五十比五十。譬如說,有一方在週間不便天天與孩子同住,卻希望至少有一至二天陪孩子,監督功課,或培養感情,雙方可以在撫養照顧計劃方案協議書中,載明由一方擔任主要或次要監護或照顧人( Primary or Secondary Caretaker )。當然,次要監護人照顧孩子的時間若大量減少,僅隔週週末的時間與孩子相處,他的實際監護權實際上或形式中就會降成探視權了(Visitation Right )。
減少離婚衝擊之因素 |
增加離婚衝擊之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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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父母不使子女成為夾心餅乾 |
1 |
父母要求子女選邊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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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將離異的情況分告知子女 |
2 |
子女未被吿知或所得到的訊息不充份 |
3 |
子女明白父母間的衝突 |
3 |
父母對子女隱瞞彼此間的衝突及憤怒的感覺 |
4 |
子女不被當作離婚的代羔羊 |
4 |
子女感覺或以為父母的離異是由於他們的過錯 |
5 |
父母不利用子女來取得贍養費 |
5 |
父母仰賴子女來爭取贍養費 |
6 |
子女在離婚過程中得到許多人的精神支持 |
6 |
子女被孤立於家庭或友誼之外 |
7 |
父母能自行紓解自己的憤怒情緒 |
7 |
父母無法或不知紓解自己的憤怒 |
8 |
未得到監護的父母仍與子女保持聯擊 |
8 |
未獲監護權的父母很少與子女聯擊 |
9 |
子女有其他手足彼此支持 |
9 |
孩子是獨生子女 |
10 |
離婚後的家庭在短期內重新訂定新的生活方式 |
10 |
家庭在離異後長期處於混亂無生活方向的狀態 |
11 |
維持生活中其他條件的穩定 |
11 |
生活面臨巨大的轉變,譬如學校,作息,鄰居,環境,父母的工作時間表等等 |
12 |
父母經常與子女有個別單獨相處的時間 |
12 |
父母很少花時間或精力在個別子女身上 |
13 |
父母就個別子女的調適從旁提供協助 |
13 |
父母無法察覺子女在調適上的困難 |
14 |
子女有表達及宣洩悲傷的機會與權利 |
14 |
子女的痛苦不被承認,沒有表達悲傷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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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生活目標著眼於積極正面地面對未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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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生活始終著眼於眼前的不幸 |
16 |
父母過去與子女有建立起良好的關係 |
16 |
子女在過去即未感覺被愛或重視 |
走在智慧的道路上
我要呼籲正在訴求離婚的父母,為了愛您們兒女的緣故,請你們務必謹慎思量,對於孩子監護權問題,您的目標究竟何在 ? 您用什麼方式處理? 用對立抗爭方式爭取孩子監護權造成三敗俱傷? 抑或以合作方式在專業人員的協助下,尋求一個能保障孩子最大福祉及雙方均能接受的方案。請您們務必保持君子風度,按法律規定的原則與期望,用理性平和,智慧的方式來幫助孩子們緩和在父母離婚中造成的衝擊,使他們的不安全感,害怕,恐懼,憂慮減到最低。在面臨父母離婚驟變中,仍然有可能維持一個比較安全、健康、和平、穩定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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