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界已經承認法院,本是一個解決衝突的地方,卻常演為另一個製造衝突的場所 (A place to end a dispute becomes a place to begin the dispute) 。問題出在司法設計了兩極對立的制度,參與的律師與當事人站在對立的立場,彼此鬥法,較勁,互相競爭,目的在打擊對方以贏取最後的勝訴。其結果是當事人付出了更多的時間、金錢、精神等代價,累積了更多的傷與痛,造成了兩敗俱傷的局面。
美國法界近一,二十年意識到訴訟過程所帶來的嚴重問題,提出了另類解決爭議的替代方案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簡稱ADR) ,在訴訟的過程中或未提出訴訟之前,即提供或鼓勵當事人進行1. 協商 (Negotiation) 2. 調停(Mediation) 3. 尋求和睦 (Reconciliation) 4. 仲裁 (Arbitration) 等選擇方案,以避免雙方在競爭,對立的訴訟過程中付出巨大的代價而徒勞無功。
其中以「專業調停」最具成效,是目前公認最有效解決衝突的方法。
什麼是「專業調停」?
為什麼選擇「專業調停」而不進行訴訟?
根據多項專業的調查測驗報告指出:
大部份的當事人在情緒失控時,搭上了「訴訟列車」,卻不知它將開往何處去?
那些案件合適調停?可否舉例說明之:
不管已提出訴訟的法律案件或尚未提出訴訟的法律權益,均可透過「專業調停」處理之。例如:
「專業調停」是解決衝突的最佳捷徑。案件調解不成,仍然可向法院繼續訴訟。當事人既然不宜急著走入遙遠漫長, 冤枉的訴訟路, 何不一試「專業調停」呢?
劉澤沛律師事務所:626-281-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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