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背景
1990年美國國會立法通過了“投資移民項目法案”,目的是為吸引海外投資者到美國,依據投資者的個人能力與偏好,投資各行各業並創造新的工作就業機會,以繁榮美國經濟,其移民類別被稱為EB-5。根據美國聯邦法典第八章第二百零四條之六(8 CFR204.6) 移民法規, B-5移民簽證類別是美國移民法中,針對外國投資移民申請人所設立的移民類別。此移民類別如今已經成為申請程序最直接簡便、申請資格條件限制最少的美國投資移民渠道。
EB-5類別的投資標準一般為100萬美元。如果投資的項目是位於符合美國的低就業地區,則此投資額標準還可以降低為50萬美元。如果申請人投資100或50萬美元於美國境內的任一個企業,並表明將創造十個就業機會,即可取得二年期的條件式綠卡。在二年期滿前90天,若該項投資行為及所創造的就業機會仍然存在,則投資移民人可申請將條件解除,成為美國永久居民。
II. EB-5方案為何受到華人投資者的青睞
美國投資移民方案可說是全世界最具彈性的移民方案,它對投資人的年齡、商業背景、經歷或語言能力均無設限,只要證明其投資資金的來源是合法取得即可。同時,此資金不限定要通過自己努力經營企業所賺得,也可經繼承或贈與所取得。
美國投資移民方案同時也讓投資人擁有相當的自由度,因為它不要求投資人必須參與公司日常性的管理業務,而只須在事業體中有“積極的參與”即可,此代表投資人可以只是有限合夥人的角色,並從事於其它的個人事業與投資。永久居民也不需要持續性的實際居住在美國境內,因此投資者可以方便地維繫他們在原居國的事業與人脈。
甚至,如果投資者及其家人未來若選擇入籍為美國公民,其二年期的條件式永久居民身份也將計算入申請公民所需的五年永久居民身份的時間要求內。身為永久居民,只要持續保有美國居所,投資者及其家人便可自由地返回其祖國進行探視或商務之旅。
III. EB-5項目的優勢
EB-5類別的一大特色是全面性,即投資人、其配偶及未滿21周歲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時申請美國移民。一旦獲得取得條件式永久居民身份後,投資者的合格家人將可同時享受和其它正式永久居民相同的福利,其中包括:
IV. 申請投資移民所需要條件如下:(二選一)
A.自行創業投資
a. 投資金額類別
i. 100萬美元: 美國境內任何工商業區
ii. 50 萬美元: 所投資的企業必須在
b. 投資金額的合法所得來源說明
c. 投資計劃書說明二年內創造10個就業機會(已包含於律師費)
d. 投資者須積極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B.經濟開發特區(Regional center)
a. 投資金額: 500,000 (本金) + 40,000 (開發基金管理、行政費用)
b. 無需自行創立管理事業立管理事業,一切投資開發資料由開發公司與律師事務所準備
c. 只需準備合法資金來源資
V. 投資移民作業時程
(1)自行創業投資
i. 合法資金來源證明+ 投資計劃書撰寫+ 律師函+相關申請書作業:二至三個月
ii. 正式送件至I-526申請結果回复: 五至八個月
iii. 申請人等待地
1. 在美國
a) 申請身分轉換臨時綠卡: 二至三個月
b) 通知按指紋,不用面談,直接寄發臨時綠卡: 二至三個月
2. 如果申請人在中國、台灣等待,需面談,從身份轉換至領到臨時綠卡,共六個月以上至九個月不等
(2)經濟開發特區
i. 合法資金來源證明+ 律師函+相關申請書作業: 一至二個月
ii. 正式送件至I-526申請結果回复: 五至八個月
iii. 申請人等待地
1. 在美國
a) 申請身分轉換臨時綠卡: 二至三個月
b) 通知按指紋,不用面談,直接寄發臨時綠卡: 二至三個月
2. 如果申請人在中國、台灣等待,需面談,從身份轉換至領到臨時綠卡共六個月以上至九個月不等
VI. 匯款時應注意事項
VII. 正式永久綠卡的轉換申請:
在移民局批准投資移民後的第一年之內,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會接到移民局寄來的綠卡,此綠卡為條件式綠卡,有效期限總共為兩年,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在此條件式綠卡到期前3個月,由本事務所備妥相關文件送交移民局審核,申請取消條式件綠卡,以轉換正式永久綠卡。
VIII. 本事務所承辦案件成功範例:
本律師事務所自2006年以來,已經成功經辦百餘件投資移民相關案件,以下為成功案例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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