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須知

來源:李斌律師 時間:06/07/2012 瀏覽: 10615

1、什麼是專利?專利是指一國政府授予發明人在固定年限內對某項發明創造的獨家擁有和使用特權。形像地講,專利是發明家和創造者的護身符。

從法律角度來看,這種特權具有三種特性:

  • 專有性:專利僅限於申請人或專利授權人獨有;
  • 地域性:專利特權是不跨越國界的, 如果專利未獲得某國政府批准, 專利就沒有護身符的效應;
  • 時效性:專利權如果未及時申請,或者超過獨家享用的時限,就會過期作廢。

從經濟角度看,專利是一種無形資產,是發明人的獨家使用經營權,別人不許仿造。發明人通過在一定期限內獨占市場,將這種無形資產轉化成無限的市場價值。


2、專利保護有效期有多長?專利一旦批准,申請人擁有長達二十年獨家使用權。時間是從申請之日算起。也就是說,申請人可以合法壟斷該專利產品的市場近二十年之久。沒有申請人的授權,任何同類產品都不能加入市場競爭。


3、什麼可以申請專利?可申請的專利種類有: 發明專利(Utility patent), 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 和植物專利(Plant patent). 任何產品發明,方法發明和外觀設計都可以申請專利。可以申請專利的項目有: 機械, 工具, 生產程序,化學構成,電腦硬體,軟體等。在美國,植物可已申請專利,而在某些國家則不行,例如中國。另外,外觀設計也可已申請專利。而科學發現,自然現象,抽象概念則不能申請專利。


4、可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需要什麼條件?美國專利法規定的條件是: 首先,該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Novelty”)。意思是說, 該發明創造在申請國無人知道,沒有登在任何報刊雜誌上, 也沒有別人申請同類產品的專利。發明人在美國使用發表該專利的時間不超過一年。其次,該發明創造必須具有“不明顯”(“unobvious”)。意思是說, 該發明必須在原發明​​創造的基礎上有所突破, 使其有別於原發明創造, 不能顯而易見. 例如, 手機是突破性的發明, 但手機一頭對耳朵, 一頭對嘴巴的使用方法就不能申請專利, 因為太顯而易見了.


5、無條件性專利(Non-provisional Patent)和有條件性專利(Provisional Patent):

發明專利有兩種類別:
a. 無條件性專利是正式的發明申請。其要求是:

i.無條件性專利完整地描述該發明。
ii. 必須包括發明人宣誓書,申請費, 專利範圍,發明呈述, 和圖示。
iii. 在該發明公開發表,上市銷售,或公開宣傳之後一年內需向聯邦專利局申請註冊。

否則在某些其他國就會喪失註冊的權利。

b. 有條件專利的特點和用途是:

i.有條件專利允許發明人​​一年的時間來評估發明的商業潛力, 然後再轉成正式的無條件專利。
ii. 費用低廉。
iii. 程序簡單,不用正式的發明呈述, 宣誓書。
iv. 確定發明的優先日期。
v. 允許使用“專利申請中”(Patent Pending) 一年。
vi. 發明不公開,保密性好。
vii. 發明者可以開始商業宣傳, 不用擔心專利被盜用。
viii. 允許修改整合發明呈述, 增加或剔除發明者。
ix. 該發明的有效期可增加一年,因此,該發明的實際有效期可長達二十一年。


6、發明專利(Utility Patent) 與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 的區別:發明專利保護的是該產品的結構,作用或者使用方法; 而設計專利保護的是該產品的獨特外觀設計。只要某產品的結構,作用或使用方法與外觀設計都獨特, 同一個專利申請中可包括發明和涉及兩類專利。由於設計專利非常容易被人稍作修改就可堂而皇之地使用, 所以最好是不要單獨申請設計專利。


7、誰能申請專利, 誰起草專利申請:只有發​​明者本人,發明者代理人或者發明者律師可申請專利。如果發明者是某公司的員工,其發明是屬公司所有,那麼,發明者必須在遞交發明申請時,填寫專利轉讓協議書, 將專利轉讓給公司。發明者本人,發明者代理人或者發明者律師可起草專利申請書。由於專利申請程序複雜,申請書規格要求嚴密,法律規定繁多,語言要求極高。因此,建議申請人找可靠的律師事務所聯邦專利局註冊的律師辦理。該律師事務所的專利律師必須英語極佳,並能更申請人完全溝通。否則,所提出的申請漏洞百出。或對發明的描述有偏差,申請人將蒙受巨大損失,達不到專利申請的目的。要記住,不是所有美國人,英語都好. 即使是語言好,如果無法於申請人精確溝通, 也會影響專利申請的質量和時間。


8、專利申請的程序

  1. 由發明者填寫該發明的備忘錄(Invention Disclosure)專業, 詳細說明該發明的細節,發明的工作程序,與其它同類產品的區別。
  2. 由專業專利律師起草發明申請書。
  3. 經申請人審閱同意,遞交給聯邦專利局。
  4. 聯邦專利局先審查申請書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然後寄發申請人正式受理的收據。
  5. 聯邦專利局審查官審查, 時間從六個月到一年不等。
  6. 如審查官認為涵蓋範圍太廣,描述含糊不清,於已經註冊的發明有重疊,或者沒有新穎性或者太明顯,審查官會寄出初步拒絕申請信函(OFFICE ACTION)。申請人律師必須在三個月內作出答复, 修改或解釋 (RESPONSE TO OFFICE ACTION)。否則,作自動放棄處理。
  7. 如果審查官認定申請書符合專利申請條件,則會通知申請人本人並在專利雜誌上通告。
  8. 申請人辦理領證手續,繳納專利證書費用後,便可領取專利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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