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還是不打?

來源:伍雄傑律師 時間:06/18/2012 瀏覽: 3305

官司打還是不打?

美國是法治的國家,同時也導致官司氾濫。據統計,平均每人一生有三次告人與三次被告的機會。這六次上庭打官司之訴訟案件,還未包括次數更多的事務類非訴訟案件。本文為大家淺析打官司的好處與壞處,從而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法律權益。

以下幾個關鍵因素必須全面考量以作定斷:

(一)勝訴的把握。是100%或一面倒的贏/輸?50/50?80/20?官司的勝負取決於很多因素:諸如證據、法律規定、證詞、律師的經驗、法官的看法、陪審員的認知等等。

(二)訴訟費用。包括律師費、法庭費、證人費、翻譯費等等。一個官司花費幾萬元是常有的事情,而且拖得越久,費用越多。如果訴訟費用比官司爭議的數額還大,打官司顯然是得不償失。

(三)花費的時間。作為當事人,你必須花費不少的時間精力來協助律師打好官司。如果你要經常請假離開工作或生意來參與案件而導致收入損失,這些損失法官通常不會叫對方補償你。你必須自我報銷。

(四)官司要打多久。兩年?三年?鑑於通貨膨脹(每年約3%),今天的$100,000相當於一年後的 $103,000,二年後的 $106,000;三年後的 $109,270…..早些將錢拿到手再作適當投資,不但擊敗通貨膨脹,而且有所獲利。

(五)判決能否執行。官司贏了,是否能拿到錢?多小?什麼時候?如果被告沒有任何財產或者財產額在法律規定的可保留的豁免額 (Exemption) 內,花費幾萬元打一場官司,並非物有所值。在何先生的案例中,表面贏了,贏得一張無法執行的判決書。但實際上卻”輸”了,輸了 $50,000 血汗錢及寶貴的兩年半時間。因此,在決定打官司前,最好先作好資產調查,找出對方有什麼資產,價值多少?在哪裡?是否容易被轉移、變賣了?你可以委託私營偵探或資產調查公司作調查。  

資料來源:世界日報法律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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