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共謀罪

來源:鄧洪律師 時間:06/25/2012 瀏覽: 4356

案例

在亞凱迪亞高中就讀的陳姓學生因為剛來美國,英文說得不好而被同學嘲笑,有一次班上的拉丁裔學生向他挑衅。他們就約定在校園外的停車場較量一番。陳姓同學向其它華人朋友求助,約了五位同學與該名拉丁裔學生打架。沒想到另一名同學帶來了一名幫派份子,該名幫派份子用球棒將對方打傷。警方將六名華裔青年逮捕起來,盡管只有一名人士用球棒打傷對方,但是所有參與的人士均被指控“蓄意謀殺罪“及 “用致命武器襲擊罪”。

 

法律真相

美國立法機構及司法部門為了減少青少年結幫結派來共同犯罪,透過立法及判例中形成了一個“重罪謀殺法”(FELONY MURDER RULE)。 如果多位人士一起合謀去犯罪,如有犯罪過程中有人被殺死,所有參與人士都要承擔殺人的責任。盡管參與的人士沒有動手傷人,但是因為他們有參與,所有參與的人士,不管是叫人來的,幫人駕車來或幫人駕車逃跑的,都會被指控相同的罪名。他們參與的角色及行為會相對施暴者可能較輕些,這些較輕的因素只能在法官判刑時作為量刑的考慮因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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