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換資料,小心被控撞車逃逸罪

來源:鄧洪律師 時間:06/25/2012 瀏覽: 7701

案例:

鐘女士在駕車上班時被人從後面撞到,下車後發現車子並沒有受損,因為要趕著上班,就先駕車離開。沒想到二個星期後警察找上門,指控她撞車逃逸,要她出庭解決。鐘女士覺得不解,對方明顯有錯,因為他從後面撞上來,她覺得錯在對方而自己沒有受損而沒有向他要資料,反而被指控撞車逃逸罪。 但是沒想到對方出庭時咬定鐘姓女子退車撞到他的車,然後不理會他的要求而私自駕車離開。結果,法官相信對方的証詞而判鐘姓女子撞車逃逸罪名成立,罰她做十天的義工並且賠償對方的修車費用。

 

法律真相:

加州法律規定,如果發生車禍,事故的雙方都必須交換三類資料: (1)駕駛執照; (2) 汽車保險資料; (3) 汽車車主登記資料。不管自己是否有錯,都可向對方提供這些資料。

撞車逃逸行為在加州屬輕罪(MISDEMEANOR),最高可被罰六個月牢刑,並且有三年的守行為期(probation)。許多時候,駕車人士可能沒有發覺自己撞到他人而沒有停下來交換資料,不過,警察會根本雙方汽車受損的情況,來裁定雙方是否理應知道有沒有撞車。

有時駕車人士撞到路邊停泊的汽車,在車主不在場時,應將自己的聯絡電話放在汽車擋風玻璃上,方便對方與自己聯絡。千萬不要抱著僥幸的心態而一走了之,萬一被路人記錄下你的車牌,就可能被指控撞車逃逸罪。

一旦被警察約談,最好能聘請律師陪同參加,想辦法賠償對方的損失,將輕罪降為違規行為(Infraction), 這樣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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