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帳戶須申報」自獲媒體廣泛報導後,成為華人社區關注議題,並「吹皺一池春水」,改變許多人的生活規畫。另一方面也因「以訛傳訛」,有些人「矯枉過正」。
來自中國大陸的留學生林菲菲,畢業後在美找到工作,最近被承諾替她辦綠卡的公司派到北京服務。她在美已有同樣來自大陸相戀多年的未婚夫,兩人因為「海外帳戶須申報」規定,決定即便結婚,只能一個辦綠卡,另一個保持中國籍,以便「進可攻、退可守」,讓父母替他們在中國開戶存錢的海外財產不致「全部露白」。
旅美多年的謝太太,在海外帳目須申報傳出首波自首後,為了「睡得好眠」出面自首。但為證明海外帳戶存款是移民美國前,往生的醫師夫婿留給她的財產,往返台美多次搜集所有前因後果的證據,讓年紀一把的她大感體力吃不消。
申報後因海外帳戶金額有200多萬元,須補罰款40多萬元,讓生活一向儉樸的她不禁感嘆「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幹麼過去要捨不得吃,捨不得穿呢!」
歸化美國公民至少20年的劉先生,由於工作關係常上海、洛杉磯兩邊跑。最近前往上海當地銀行處理存款的他,特別詢問分行經理,是否聽說2014年海外銀行須將美國公民戶頭帳戶主動舉報給美國政府。
「對方聽了哈哈大笑,說是有聽說這麼一回事,但美國政府怎麼有權干涉中國內部銀行的事」,劉先生說,對方要他安心,表示只有美國公民觸犯美國法律,美國政府才會要求海外銀行配合,交出這位公民的帳戶資料。
來自台灣的丁先生則在「海外帳戶須申報」消息傳出後,趁返台探親時將母親多年前替他設立的帳戶關掉,以便一勞永逸。後來獲悉只有在海外帳戶超過1萬美元時才須申報,笑稱自己「矯枉過正」。原來他的帳戶早因當年出國留學開銷剩不到1萬美元存款。
究竟那種情形須申報海外帳戶? 會計師李新忠指出,1970 年代通過生效,近年交由國稅局執行的美國銀行法規定,凡海外所有帳戶若某年最高總值超過1萬美元,來年6月30日前須填寫TDF90-22.1表向財政部申報。目前國稅局就這項申報要求已提出第三波自首計畫,鼓勵過去幾年未依規定申報的納稅人申報,雖可能面臨罰款但免掉刑責。
2009年通過的稅法、即俗稱「肥咖條款」(外國財務資產帳戶稅務遵守法案,簡稱FATCA)分兩部分要求。第一部分要求凡住美單身或已婚但分開申報所得稅,去年12月31 日若海外財務資產帳戶超過5萬元,或一整年當中任何時間超過7萬5000元,今年申報所得稅表時須一併申報8938 表。其他不同狀況的納稅人,也有不同金額的申報要求。
肥咖第二部分規定針對海外銀行,要求他們在2013年起向美政府,申報符合金額要求的美國人客戶財務資產帳戶,包括股票、退休金和人壽險等,否則美國自2014年起就這些銀行在美投資所得將被預扣30%所得稅。
資料來源:世界日報稅務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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