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棄國者 須繳棄國稅

來源:華人工商編輯 時間:07/13/2012 瀏覽: 4714

美國國稅局的內部監督單位「納稅人維護」(Taxpayer Advocate) 1月13日向國會公布年度報告。其負責人歐森(Nina E Olson)在報告中,國稅局處理海外自首用「釣餌和鞭子」(bait and switch),欺騙納稅人上鉤,再給予重罰。「這個不合法的伎倆將使國稅局喪失納稅人的信任和將來對法律的遵從」。
 
歐森的報告顯示,很多人無法或不願在美國的稅法叢林和猛虎交戰,已選擇棄籍。棄籍包括放棄公民權、放棄綠卡或選擇做為條約國非居民。這一兩年來放棄美國綠卡和公民權的人大量增加。但是,綠卡是「相見時難別亦難」,綠卡得之不易,放棄不只可惜,還有棄國稅(Expatriate tax)的問題。不過,並非所有放棄公民權或綠卡的人都要繳棄國稅,只有「適用棄國者」(covered expatriate)須要繳棄國稅。「適用棄國者」是指公民或長期永久居民(long-term permanent resident),長期永久居民是指持有綠卡達八年,第一年和最後一年不管幾天都算一年。因此,只要持有綠卡六年加前後兩天,就可能變長期永久居民。
 
「適用棄國者」棄籍時要有以下三條件之一:一、淨資產200萬美元以上;二、棄國前五年內美國淨稅負12萬4000元以上 (隨物價調整,扣除免稅額和外國稅扣抵);三、未申報8854表並聲明五年內都合法報稅。適用棄國者有兩個例外:一是出生時就擁有雙國籍,且棄國時是外國(非美國)公民和居民,棄國前15年內作為美國稅務居民少於10年。二是18歲半以前放棄美國公民權,且當美國稅務居民少於10年。
 
棄國稅法經多次修改,2004年以前規定有逃稅意圖才需要繳棄國稅。2004年以後把逃稅意圖拿掉,棄籍十年內要繳棄國稅。2008年新法規定,2008年6月17日以後棄國者,要用以市價計稅(Mark-to-Market)的方法,在棄籍時把所有財產都當一次出售或取出計稅。
 
其具體做法是,所有棄國者的財產以他成為稅務居民當天的市價作成本,以棄國前一天市價當賣價,兩者相減,就是未實現淨增值(Net unrealized gain),扣除免稅額60萬,餘額加到棄國當年收入,在第二年報稅時繳稅。如果有虧損,只能扣3000元。
 
棄國者的贈與和遺產的課稅也和一般美國人不同。一般美國人是贈與和遺產是由贈與人繳稅,但棄國者的遺產和贈與,卻是由受贈人和繼承人付贈與或遺產稅。不只沒有免稅額,還以最高邊際稅率乘以贈與或遺產的市價。不過,已在棄國者的稅表上申報過或慈善贈與的財產除外。受贈人可以享受年度免稅額1萬3000元(2011和2012年,隨物價指數調整)和外國稅扣抵 (Foreign Tax Credit)。


資料來源:世界日報稅務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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