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還是不打? 

來源:伍雄傑律師 時間:07/16/2012 瀏覽: 7492

美國是法治的國家,同時也導致官司氾濫。據統計,平均每人一生有三次告人與三次被告的機會。這六次上庭打官司之訴訟案件(Litigation),還未包括次數更多的事務類非訴訟案件(Transaction)。本文為大家淺析打官司的好處與壞處,從而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法律權益。

官司是否值得打或者應該打?

以下幾個關鍵因素必須全面考量以作定斷:

(一)勝訴的把握。
是100%或一面倒的贏/輸?50比50?80比20?官司的勝負取決於很多因素:諸如證據、法律規定、證詞、律師的經驗、法官的看法、陪審員的認知等等。

(二)訴訟費用。
包括律師費、法庭費、證人費、翻譯費等等。一個官司花費幾萬元是常有的事情,而且拖得越久,費用越多。如果訴訟費用比官司爭議的數額還大,打官司顯然是得不償失。

(三)花費的時間。
作為當事人,你必須花費不少的時間精力來協助律師打好官司。如果你要經常請假離開工作或生意來參與案件而導致收入損失,這些損失法官通常不會叫對方補償你。你必須自我報銷。

(四)官司要打多久。
兩年?三年?鑑於通貨膨脹(每年約3%),今天的$100,000相當於一年後的 $103,000,二年後的 $106,000;三年後的 $109,270…..早些將錢拿到手再作適當投資,不但擊敗通貨膨脹,而且有所獲利。

(五)判決能否執行。
官司贏了,是否能拿到錢?多少錢?什麼時候?如果被告沒有任何財產或者財產額在法律規定的可保留的豁免額 (Exemption) 內,花費幾萬元打一場官司,並非物有所值。在何先生的案例中,表面贏了,贏得一張無法執行的判決書。但實際上卻”輸”了,輸了 $50,000 血汗錢及寶貴的兩年半時間。因此,在決定打官司前,最好先作好資產調查,找出對方有什麼資產,價值多少?在哪裡?是否容易被轉移、變賣了?你可以委託私營偵探或資產調查公司作調查。但也別忽略了,有時被告此時沒錢沒資產,但他將來可能有,如果您能等,早晚也有可能拿到錢。舉例,敗訴的被告現在沒有資產,幾年後買了住屋,如果原告到縣政府書記處(County Recorder's Office)登記判決簡本(Abstract of Judgment)。住屋產權轉到被告名下的同時,判決債權(Judgment Lien)就加到產權上。以後賣屋或重貸時原告就能拿到錢。

我應該做原告控告他人嗎?

案例:A公司過去三年一直供貸給 B公司。B公司積欠20萬半年不還。多次去電Email上門催討,B公司要麼說生意不好無錢還,甚至要挾如果再催,就不再向A公司下訂單。A公司左右為難,不知是否要告B公司。

華人素來以和為貴,不喜歡對簿公堂打官司,尤其不喜歡到法院告人家。問題是,您敬了人家一尺,人家是否敬回您一尺?例如,您借了朋友5萬元,又免收利息,助他度過難關,當時他也答應了準時還錢。如今朋友難關巳過,還發了點小財,卻不肯還錢給您。您多次電話上門催促,結果都是「有拖無欠」。這種情況下,您還能怎樣以和為貴,免傷和氣?先傷和氣的又是誰?

上述A公司案例情形類似,它都巳經欠了20萬不付,為什麼還要供貨給它?雖說打官司不一定能將錢拿回來,但不打官司就一定拿不回錢。如果您期望朋友天良心發現還您錢,您也許大錯特錯,因為他要是想還的話早就還了!如果您再不訴諸法院,還有訴訟期限(Status of Litigation)限制,即從到期還錢日算起,有書面合約者四年,口頭合約僅兩年,貸物買賣合約也適用。

過了此期限,法院就不再受理您的案件,您的辛苦錢就真的「凍過水」了。如果離訴訟期限還有起碼幾個月,您可以考慮先花些小錢請律師幫您發出一至三封追債信。如果仍不還錢的話,應該諸法院,千萬不能讓訴訟期限過了。

我能不做被告嗎?

很遺憾,提起訴訟是原告的權利,不是被告的選擇,不管您認為原告多無理無證據,您有權反告原告,但如果原告不主動撒案,通常您非要「陪太子讀書」不可。

值得注意的是,在您收到訴狀(Summons & Complaint)的30天(若您親手接到)或40天(若他人幫您代收)內,您必須書面答辯。

不論是簡單的否認指控(Answer)還是反告(Cross-complaint),過了時間,有可能被視為放棄爭辯,原告會獲取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此判決與經過庭審(Trial)判下來的一般判決(Court judgment)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收到訴狀,千萬不要置之不理,導致平白喪失法律權益兼輸掉官司。要將缺席推翻,必須說服法官您當時疏忽或有可原諒的錯失,自以為原告無理起訴不是翻案的理由。翻案也必須在判決日起180天內提出。案翻了,只表示缺席判決書無效,您還是要從頭抗辯案件。

書面答覆後,您可以考慮繼續打官司或與原告和解結案。如果您覺得原告亂告您,無證無據,您有時間有錢去打官司,為了原則面子,可以考慮打到底,有時說不定原告在某個階段就撐不下去而撒案。如果您的贏面不大,無錢無時間再耗下去,和解也許是上策。繼續打官司與和解哪個更好?從錢的角度衡量,主要看和解要付出的金額是否少於繼續打官司的花費及贏面大小。

起訴後還能不能庭外和解?

不少人錯誤的行為,告到法院後就無彎轉。事實上,要庭外和解的話任何時候都行:起訴前、起訴後、取證前、取證後、庭審前、庭審後、甚至有了判決後。通常在對方取證結束,案情證據較為明朗後,和解的情形較多。由於法院積案如山。法官忙不過來,通常都鼓勵甚至強迫當事人參與調停(Mediation)。從2012年7月開始,洛杉磯高等法院系統將裁減24%人手,即350人,減少56個法庭。對於被告,您的訴狀會給他很大的壓力來與您和解,因為他不和解的話,不但要花更多的錢和時間來應訴辯護,最終可能會輸掉官司,導致賠償更大。本金為5萬元的官司,判決可能變成8萬、10萬,而且每年10%的利息加上去,十年後判決額會被翻倍。

而且如有判決書在身,信用分數會大打折扣,且會被強制執行,如房地產上會被放Lien、被扣工資、被查封銀行賬戶保險箱、及生意資產被拍賣等。考慮到和解能避免上述所有壞處,而且可能有折扣或分期支付,被告很有可能接受和解付錢了事。

對於原告,同樣節省大筆費用及大量時間,雖然理論上您可能贏官司,之後去強制執行拿錢,但執行判決又是另一項花錢費時的法律程序,法院不會主動幫助您執行判決,您還是需要律師幫助。如果幫您打官司的律師不擅長執行判決,您還不得不另請高明。輸了官司而心有不甘的被告,會想盡辦法將資產轉移、變賣、讓您撲空。通常,自願和解的被告,會願意受和解協議付款。因此,和解收場可能是皆大歡喜的「雙贏」局面。

 資料來源:世界日報法律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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