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分公司也要守加州法律

來源:方明之律師 時間:07/16/2012 瀏覽: 4927

加州最低基本工資
 
問:我剛取得綠卡定居美國加州,並且在餐館從事服務人員的工作。 面試過程中雇主跟我說,由於餐館服務人員有額外的小費收入,所以基本工資是每小時五元。請問這樣的薪資是合理的嗎?
 
答:加州法定最低基本工資的設定是在美國各州中最高,從今年的1月1號起,舊金山市更將其最低基本工資調漲為每小時 $10.24元,使其成為全美第一個每小時最低基本工資超過十元的城市。

在加州小費制的員工,例如餐館服務人員,其薪資也是受法定最低基本工資(每小時八元) 條款保障的。如果您是餐館員工, 雇主必須支付您至少每小時八元的基本工資, 然後小費再依實際情況另外計算。如果您的時薪少於八元, 雇主就已經違反勞工法規,您有權利可以提起申訴,向雇主請求相關薪資損失的賠償。


加班費

問: 我太太在一家台灣公司的美國分部擔任行政助理,在公司將近4年,幾乎每天都要加班,卻從來沒有領過加班費。她多次跟公司反應關於加班費的問題,可是主管的回應都是:「我們是台灣公司,在台灣幾乎所有工作都是責任制,所以並沒有所謂的加班費,你也在員工合約上同意簽字了。」 我知道加州的勞工法規有明定關於員工加班費的權益, 請問我太太的情況依然適用於加州勞工法的加班費條款嗎?
 
。答: 在加州,如果您是非豁免員工,每週工作超過40個小時,或者超過五個工作天就要算加班費。就算您的加班時間沒有事先獲得主管同意,雇主在法律上都有義務要支付所有的加班費。

您太太所任職的是位在加州的台灣分公司,並不表示雇主在美國的員工就必須比照台灣的員工待遇。在美國所設立的公司有義務要遵照美國法規,如果您太太的雇主長期沒有支付其美國員工所應得的加班費,這樣的行為已經明顯違反勞工法。您太太有權利提出法律申訴向雇主要求過往所有加班費以及相關福利損失的賠償。

再者,如果雇主沒有依法支付所有非豁免員工加班費,也就是說您太太並非個案,那麼所有員工將可以聯合提出集體訴訟向雇主求償。
 
豁免與非豁免員工
 
問:我在小型保險公司上班, 老闆給我的職稱是文書管理員,她說我的職位是屬於管理級職位, 所以工作是責任制,沒有加班費。 在公司已經將近一年,老闆常常要求我周六要上半天班,接聽客戶電話,因為雇主說我的工作是責任制,所以我從來沒領過加班費。請問我可以跟雇主爭取加班費嗎?

答:經理、高級主管與行政主管等職位,基本上歸屬於豁免員工範疇,所以是沒有加班費的;但是有些公司會刻意利用這些主管職稱來編制員工以避免支付加班費。

其實在法規上,針對這些專業主管級職位都有非常明確的職務內容與職責條例,以用來判定所謂的豁免員工,其中包括:

1)具有行員工任用與開除的執行權;
2)具有獨力決策與管理權;
3)執行與商業經營管理直接相關的非勞動之行政工作;
4)具有州政府核發的證書或執照並且接受公司以外的相關專業訓練;
5)薪資高於最低基本工資的2倍。

如果你的職務完全不具有以上所條列的五項要點,那麼您就不該被編制為豁免員工。

雇主利用不當的職位編制,來避免支付員工加班費,是勞工糾紛中最常見的手法之一。針對職位編制與加班,在法律上的規定非常明確,可是有些雇主與公司卻沒有依法行事,往往將員工的職位編制一改再改,無論是雇主違法卻不知情或者是蓄意違法,基本上都是違法的,你將有權利爭取您所應得的工資!


獨立承包人v.雇員

問:請問獨立承包人要如何定義呢?我父親在他租賃的公寓擔任維修員,當時與地主簽約時,地主說這類型的工作是屬於獨立承包人的性質,所以雙方簽署了一份獨立承包人的合約,合約上每個月的薪資就只有$1200元,並且沒有任何員工保險與相關福利。我父親除了每天正常8小時的職務外,下班後還要處理住戶的緊急電話需求,雖然他就住在同一棟公寓,可是,往往一週下來,總是超時工作,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代替父親爭取合理的薪資待遇呢?

答:關於您父親的職務編制,首先必須要釐清的是您父親的職務內容是否能通過法定「獨立承包人」的測試。簡單來說,獨立承包人擁有他自己的生意, 而不是依靠雇主謀取生計。獨立承包人有時也被稱爲顧問、自由職業者、個體戶、甚至是企業家或企業主。

美國國稅局(IRS)針對獨立承包人訂定了相關的測試條款。當國稅局在決定一個工作人員是獨立承包人還是雇員時,以下的因素將是國稅局認定獨力承包人的基本依據:

1)該工作人員在該職務上的營收與損失屬於個人責任;
2)該工作人員負責提供工作所需的工具和材料;
3)該工作人員的勞動報酬是按工作計算;
4)該工作人員可以同時爲多個公司工作;
5)該工作人員投資自己的設備和設施;
6)該工作人員支付相關的生意費用和差旅費;
7)該工作人員有雇傭並且支付其助手費用的權利與義務;
8)該工作人員得以安排他自己的工作時間並有權決定要如何執行工作內容。

在南加州,公司蓄意將員工編制為獨立承包人的情況很常見,一旦公司執行這樣的錯誤編制,很可能就巳經觸法並須負起因其錯誤編制行為,造成該員工在薪資福利上的損失。雇者更會因為這樣的錯誤編制逃漏員工稅金而遭到國稅局的重罰。如果您父親的職內容沒有通過以上的測試,那麼您就有權利依法向雇主訴請賠償。

 

資料來源:世界日報法律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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