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孕婦 房貸公司賠錢和解

來源:華人工商編輯 時間:07/17/2012 瀏覽: 4614

4月是「公平住屋月」,旨在紀念1968年「公平住屋法案」(Fair Housing Act)通過生效44年。該法案禁止賣屋者、地產經紀、房東,依照消費者的族裔、膚色、出生地、宗教、性向、家庭狀況或殘障情形拒絕提供服務。

近日聯邦住屋及都市發展部與兩家房屋貸款公司達成的和解則顯示,房屋貸款公司也不能歧視待產或正在休產假的婦女,否則將付出代價。

南加州多個區域性地產經紀協會近日在給會員的刊物中提到「公平住屋月」時,並強調「地產經紀在確保房市交易的公平上扮演重要角色」。「公平住屋法案」則強調,不單是賣屋者或房東不能歧視客人,也不能要求經紀對客人歧視,如客人若是非裔,要求經紀刻意提高房租租金等。

地產經紀王桂華說,經紀不但不能歧視客人,對銷售房屋所在的城市也不能特別強調是「非裔區」、「墨裔區」等字眼,以免涉及歧視。

另一方面,聯邦住屋和都市發展部最近與兩家房貸公司和解,即涉及貸款公司歧視懷孕待產或請產假在家的婦女。但這兩家公司強調,是在未違反公平住屋法案或任何其他法律下,與政府達成和解,目地只在趕快結案。

其中一宗被告是爾灣Home Loan Center Inc.,也叫做Lending Tree Loans,這家公司需付1萬5000元給一名婦女。這名婦女宣稱,申請重新貸款時被這家公司拒絕,理由是她正在請產假。

另一家被告是田納西州Magna銀行,這家銀行據稱向投訴婦女表示,如果想獲得房屋貸款,即使目前在待產,仍有必要儘快返回工作崗位,以便貸款獲得核准。這名婦女宣稱,由於這家銀行拖遲她獲得房貸的時間,害她失去購買房子的良機。

這家銀行目前同意給付這名婦女1萬4085元做為和解條件,但強調從未拒絕放款給這名婦女,也不記得這名婦女擁有購屋合約。

負責執行「公平住屋法案」的聯邦住屋及都市發展部,歡迎受到歧視的對象申訴,唯須在事件發生後的一年內申訴,否則將超過追溯時效,申訴表格可從網址www.dfeh.ca.gov下載。

 

資料來源:世界日報法律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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