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新法有漏洞 商家遵守為要

來源:華人工商編輯 時間:09/25/2012 瀏覽: 2454

加州20日生效的SB1186法案,對近年層出不窮的控告商家違反殘障法案例設定新規定。該法案禁止代表殘障人士的律師在向法院提出控告前,先寫信給商家要錢和解,以及允許商家接到投訴後在限期內改進。新法案可望減少商家賠償,獲商家肯定。但也被業者認為是「關了一扇窗,仍留了一扇門」。專家則說業者最好的自保之道,是在經濟條件許可下,儘早遵守殘障法要求,提供殘障設施給殘障人士,否則一樣有被告的可能性。

該法案另有明年初生效的條文,包括房東在出租商業物業給房客時,須註明物業是否擁有殘障設施通道認證; 商家在向市府或縣府申請營業許可時,主管單位須提醒他們有關殘障法的要求。

擁有加州「殘障設施管道認證專員」(Certified Access Specialist)執照的建築師高勇成說,SB1186法案規定殘障人士向法院提告前,須事先給商家30天限期。此外,凡物業做過殘障設施認證,或建築物是2008年1月1日以後完成的商家,在收到殘障人士投訴信後的60天內若將問題解決,若仍然被告,每項違犯的最低賠償金額可從4000元減至1000元。

員工不超過25人的商號,在收到投訴信的30天內若將問題解決,每項違犯的最低賠償金額可從4000元減至2000元。

高勇成說,該法案提供讓商家改進問題的時間及降低賠償金額,因此代表殘障人士的律師日後興訟前會先考慮全案成本。建議商家儘快做好殘障設施評估報告。

律師蔡玟慧說,法案阻止少數律師鑽營一開始就向商家要錢和解的法律漏洞。指出殘障法雖然要求嚴格,但若商家有經濟困難,只要能提出合理理由,不一定每項違反殘障法的設施都需改進。

三年前在安那罕開小型中式快餐店、並曾被不記得上過門的白人殘障人士,透過律師來信揚言興訟的何先生說,當時申請營業執照時,市府未表示該店設備不合乎殘障法要求。沒想到生意做一年多,就遇到訟棍勒索。理由很牽強,說他餐館前殘障人士停車位與旁邊正常停車位太靠近,讓殘障者進出困難。他因為沒有時間及精力應對,花3000元和解了事。現在有法案阻止只是為了要錢的不肖律師隨意向商家勒索,他雖高興,只是法案仍未阻止商家可能因為小小缺失仍會被告違反殘障法的可能性。

南加州華人旅館業同業公會會長汪蔚興說,過去幾年有不少會員因為在遵守殘障法時不清楚細節須注意而被告。如櫃檯高度太高,提供給殘障人士的進出位置不方便他們,門把阻力太強等,都可能成為被告理由。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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