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納稅人經常與國家稅務總局發生稅務上的爭議,當稅務爭議行政復議無效後,納稅人將面臨著如數繳納國家稅務總局判定的稅款,或者對爭議提起訴訟的選擇。在提起訴訟時,納稅人又將面臨抉擇。原因是,納稅人可以向聯邦稅務法庭、聯邦地區法院、聯邦索賠法庭中的任何一個提起訴訟,而不同法院的審判程序、依據的判例和法官的稅務專業水準存在差別,因此審判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
聯邦稅務法庭是“窮人的法庭”,因為納稅人不需要先支付爭議稅款,就可提起訴訟。該法庭的總部在華盛頓,共有19名法官巡迴全國90多個城市審判稅務案件,所有法官都精通稅收法律和稅收知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納稅人不需到華盛頓就可以向該法庭提起訴訟,這與聯邦地區法院一樣方便。在聯邦稅務法庭的審判過程中沒有陪審員,由法官依據審判程序,努力協調納稅人和國家稅務總局,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審判依據判例是聯邦最高法院判例和提起訴訟的納稅人所在地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判例。判決後,如果一方不服,只能向納稅人所在地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
聯邦地區法院。在全美50個州內共有94個聯邦地區法院,負責處理各種民事和刑事案件。根據美國國內收入法典第7422節,納稅人必須先支付足額的爭議稅款後,才能提起訴訟。聯邦地區法院實施陪審團制度,審判依據判例是聯邦最高法院判例、提起訴訟的納稅人所在地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判例和該法院的判例。判決後,如果一方不服,只能向納稅人所在地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納稅人在向聯邦地區法院起訴時,被告不再是國家稅務總局,而是美國政府,由司法部稅務司的律師代表美國政府應訴。
聯邦索賠法庭。1982年聯邦主張權利法院分成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和聯邦索賠法庭。聯邦索賠法庭繼承了原聯邦主張權利法院的審判職能,總部位於華盛頓,共16名法官巡迴全國審判案件,全部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納稅人必須先支付足額的爭議稅款後,再提出訴訟並要求返還稅款。該法庭不實行陪審團制度,依據判例是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原聯邦主張權利法院的判例。它處理的訴訟案件包含涉及金額1萬美元以上的聯邦案件,被告一方是美國政府,由司法部稅務司的律師代表美國政府應訴。稅務案件只是該法庭的受理案件之一,從專業性上講,該法庭比聯邦地區法院強,但比聯邦稅務法庭差。
在美國,一般認為聯邦地區法院實行陪審團制度,往往是陪審員偏向納稅人,而聯邦稅務法庭偏向國家稅務總局;相比之下,聯邦索賠法庭顯得更加公平些。
美國納稅人在選擇法院時,採取怎樣的策略更合適呢?
首先,必須重視各法院審判時依據的判例。要仔細研究與自己案子有關的判例。
第一步,查看有無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如果有,則所有法院都必須遵守。
第二步,如果沒有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再看有無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判例;如果有,聯邦稅務法庭和聯邦地區法院都必須遵守,但聯邦索賠法庭不受此限制。
第三步,如果沒有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判例,查看有無聯邦索賠法庭的判例;如果有並且于己有利,則選擇聯邦索賠法庭。
第四步,如果沒有聯邦索賠法庭的有關判例,再查看有無聯邦地區法院的判例;如果有並且于己有利,則選擇聯邦地區法院。
其次,必須考慮自己支付稅款的能力。雖然許多納稅人首先想到的是稅務法庭,因為這裏不需支付稅款和罰金,但是也必須考慮到如果敗訴就要支付較高的利息。如果納稅人在起訴前先支付稅款,而後又獲得勝訴,則政府將支付有關利息。
最後,在選擇聯邦稅務法庭時要謹慎。在3個法院中,聯邦稅務法庭是納稅人選擇得最多的,但敗訴率也是最高的,因為該法庭的法官都是最專業的稅法律師出身,納稅人絕對不是他們的“對手”。另外,納稅人向該法庭提起訴訟期間,有關法律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可以再次評估納稅人的稅款,此時國家稅務總局往往再對納稅人的其他問題進行審計,並提出新的對納稅人不利的證據。
資料來源: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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