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獻,在同一報稅年度,納稅人如果用「逐項扣稅」(Itemized Deduction)方式報稅,通常可以全部用SCHEDULE A稅表扣稅;如果用「標準扣稅」(Standard Deduction)方式,則不能將捐獻扣稅。至於慈善捐獻扣稅,則必須符合六項條件。
一.捐獻現金或其他資產
除現金(包括使用信用卡)外,捐獻任何其他物品(如股票、房地產、舊衣服或舊汽車、藝術品、人壽保險保單等),也均可扣稅。
捐獻個人服務(如為慈善機構作義工),其服務價值不可扣稅,但自付的費用則可扣稅,項目包括:汽車費用,實際使用之電油費用,或以每哩十四分計算;交通費用,如泊車費、過橋費等;食宿費用,如因需要而在外自費住宿;購買制服費等。如被指派參加教會或慈善機構之會議,自費之交通食宿費,亦可作扣稅用;若只是自己以會員身分出席而非公派,則有關費用不可扣稅。
二.在報稅年度內的捐獻
捐獻必須在報稅年度內(通常是年底)捐出,才能在該年報稅時扣稅。
三.捐獻沒附加任何條件
四.稅局認可之非牟利機構
在美國,免稅(Tax Exempt)機構,並不一定能發出捐獻扣稅收據,有資格發出免稅收據之機構,另需符合國稅局要求。大多數機構,都是按稅例第501(c)(3)條款,取得可扣稅(Tax Deductible)資格。
捐獻人有權要求機構,提供可扣稅證明文件。主要文件,為國稅局頒發之「決定信(Letter of Determination)」(請參閱本期另文)。若要查詢某機構是否已經獲得扣稅資格,可到國稅局索取一份PUBLICATION 78,或到國稅局之網頁,填入需查詢之機構名稱即可,網址:www.irs.ustreas.gov/bus_info/eo/eosearch.html。
捐獻給國外機構,一般不可扣稅。捐給加拿大或墨西哥之認可慈善機構,可在報美國稅時扣稅,但扣稅金額限於在該國所賺之收入;捐給以色列國認可之慈善機構,亦可扣稅,但金額只限從該國賺取之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在扣稅限額以內扣稅
對某些納稅人來說,可扣稅數目可能有金額上限:
有些高收入者,可能失去部分逐項扣稅額,包括慈善捐獻扣稅額。二○○一年度,捐贈者總調整收入達十三萬二千九百五十元,便開始失去部分逐項扣稅額,其計算方法是:總調整收入每超過十三萬二千九百五十元一千元,逐項扣稅額便減少百分之三,最多可失去逐項扣稅額的百分之八十。例如,本有四萬元逐項扣稅額,但由於總調整收入為十五萬二千九百五十元,從而失去了百分之六十的逐項扣稅額,只剩一萬六千元可扣稅。
六.保留足夠的證明文件
國稅局規定,要將捐獻金額扣稅,需充分的證明文件:
•現金或支票
如果捐贈金額少於二百五十元,其已兌現的支票或受惠機構收據,都可作為捐獻的證明文件。國稅局也接受其他「可靠的書面記錄」,如奉獻信封、記事簿備註或日記記錄等,但需有註明捐獻金額、捐獻日期和受惠機構名稱的記錄。
如果捐獻金額為二百五十元或以上,則必須以受惠機構發出的書面收據為證明。
•非現金捐獻
此類捐獻,所需證明文件更為嚴格。價值低於二百五十元的捐獻,需受惠機構出具一張列明姓名、日期、地址和捐贈物細節的收據。捐獻者也需保存捐贈財物記錄,包括受惠機構名稱、捐贈地點、市值和計算方法。
•非捐獻股票
捐獻股票時,受惠機構會發出一張收據,註明捐獻日期、股票數目及股票名稱。雖然受惠機構不會在收據上提供股票市值,但捐獻者可隨時在報紙及券商網頁上,查到該上市公司之股票市值,並將該記載保存在檔案裏。股票市值,是捐獻當日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如捐獻當日是週末或假日,則可以前一天或後一天的平均價來訂立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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