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扣稅之受惠者
將現金或實物資產,捐獻給以下機構或團體,通常都可扣稅:
‧教會或其他宗教機構及組織;
‧聯邦或地方政府(須只用於公益事業,如減少公債等);
‧非牟利學校與醫院;
‧公共公園與康樂設施;
‧救世軍、紅十字會、CARE、GOODWILL工業、UNITED WAY、童子軍、女童軍、男童會、女童會等機構;
‧退休軍人組織
此外,如由被認可之機構安排,接待學生到家中居住之費用及作義工之自付費用,均可扣稅。
不可扣稅之受惠者
‧公民團體、社交和體育團體、工會和商務局(Chamber Of Commerce);
‧外國機構(加拿大和墨西哥慈善機構除外);
‧以個人利潤為目的之團體;
‧以游說更改法律為目的之團體;
‧住客聯會;
‧個人;
‧政治或助選團體;
此外,抽獎之費用、俱樂部或其他同類組織之會費及學費、作義工的時間或服務價值、捐血之價值等,亦不可用於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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