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稅務居民認定標準

來源:華人工商編輯 時間:10/15/2012 瀏覽: 7506

成為美國的「稅務居民」(Resident )與「非稅務居民」(Non- resident),要負擔的美國稅負有何不同?簡單來說,「稅務居民」在納稅方式上,就等同是美國公民。如果外國人被定義為美國稅務居民,就必須要向美國國稅局申報所有的利息所得、股利分配收入、薪資、或是其他勞務所得、房地產出租收入、版稅、及其他形式的收入。特別注意的是,無論所得是產生在美國境內或是美國境外,全部都要像美國國稅局申報。相對來說,「非稅務居民」的稅負就比較輕,只需要針對美國境內的所得課稅。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條件下,某些特定的境外收入也應繳納美國稅。其次,還要進一步去看,自己是否滿足「綠卡測試」或者「實質居留測試」的條件。如果不是美國綠卡持有者,我們還是要看他是否符合「實質居留測試」,也就是一般常聽到的183天測試的要求。

但是,關於183天的規定不是那麼簡單,「實質居留測試」作為衡量美國稅務居民的標準,事實上還有更加嚴格的規則。根據美國國稅局發布的《Publication 519》,外國人在什麼條件下會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呢?該刊物中提到,「如果在當年度入境美國並停留超過183天,就會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或者當年度入境並在美國待超過31天,同時滿足所謂的『前3年審核期』的計算超過183天,也會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第一個條件很容易理解,當年度在美國待超過183天即為美國稅務居民。所以,只要2009年入境,並在美國待過183天,那麼他就有申報美國稅的義務。什麼又是「前三年審核期」的計算呢?

美國國稅局規定的「前三年」,即為2009年、2008年及2007年。那這三年又是如何審核的呢?首先,假設2009年,王老闆入境並在美國待了110天;2008 年在美國入境並停留160天;最後2007年,王老闆也在美國待了160天。美國國稅局將分別取2009年的110天、2008年160天的三分之一,以及2007年160天的六分之一,作為其計算的基礎,再把這三個天數相加的總和與183天作比較。如果超過183天就會成為美國稅務居民;若沒有超過183天,那麼當然就沒有申報美國稅務的義務。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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