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請母親 與現居地無關

來源:華人工商編輯 時間:10/22/2012 瀏覽: 2735

 ●問:我是美國公民的母親,我的孩子在美國海軍服役,他希望為我申請美國居民身分。因為我的孩子目前服役地點不在美國境內,而在海外,無法主動聯絡。我的問題是:1.需準備何種證件向移民局提供?2.是否需要聘請律師辦理申請手續(上次通訊中,我的孩子說移民局有專人特別辦理軍人申請案件及海軍部有專屬律師可協助)?
 
答:公民申請母親與公民現在的居住地無關,你兒子只需提供他公民紙或出生紙的影本。你作為被申請人,依據你的居住地向當地移民局提交申請。所需準備的材料應包括:1.你兒子公民紙的影本;2.你兒子的出生公證;3.你兒子最近一年的報稅單;4.你的出生公證;5.你還需要做移民體檢;6.你的照片四張;7.移民局申請費共1490元。
 
此事可以聘請律師代理申請,但並不一定必須通過律師代理。

●問:我聽說國土安全部剛剛正式宣布,向具資格享受「夢想法案」的人提供優待。我應該具有何種資格才能申請呢?

答:有資格申請者必須滿足如下條件:在16歲以前入境,現年齡介於15至30歲;至2012年6月15日為止,已經在美國生活五年者;連續在美國居留者;沒有一項嚴重犯罪紀錄或多項輕微犯罪紀錄者;現在就讀高中或已從高中畢業或擁有GED,或已入伍軍隊者。
 
這一新政策適用進入移民法庭遞解出境程序的人士,未在程序中的也可以主動申請。

●問:我女兒與女婿結婚九年,生育一子,現兩歲半。2009年兩人協商從A城調往B城,我女兒於2009年12月調到B城,女婿至今未調成,現兩人協議離婚。孩子由我女兒在B城單獨撫養,一年半的時間,女婿未提供孩子的撫養費。我認為從2009年12月至離婚協議生效這段時間,孩子由我女兒單獨撫養,女婿應按離婚協議補交孩子的撫養費。
 
答:從問題中看不出女兒與女婿的離婚是否已完成。如果尚未完成,而且是協議離婚,女兒和女婿應就2009年12月至今的孩子撫養費達成協定,一併寫入離婚協定(Marital Settlement Agreement)。
 
●問:我是2008年獲批I-140,今年拿到綠卡。因為超齡(已21歲),我女兒今年不能同我一起轉身分,我的問題是:如果我女兒的I-130將來獲批,她的排期日是以我I-140獲批的日子為準(2008年),還是以我綠卡簽發日為準?我女兒一直保持合法身分,未婚。
 
答:你女兒I-130申請的排期日應該以I-130申請遞交的日期為準。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本文由王志東律師事務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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