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的時效法則(Statute of Limitations)一向用來封殺超過三年的退稅申請。舉例來說,林小姐四年前開始上大學,同時在校園內兼職做工,有不到一萬元的收入。四年來林小姐一直單獨報稅,故可從「美國機會」中拿到1000元退稅。2012年林小姐的父母更換了會計師,新的會計師審閱林小姐及其父母的報稅結構後,建議林小姐仍作為父母的撫養人合報,這樣父母親每年可獲得1500元的額外「抵稅」(Education Credit)。
林小姐上大學始於2009年,當年的報稅截止日為2010年4月15日,所以林小姐及其父母的改稅(1040X)如果在2013年4月15日前遞交,她的父母即有可能拿到1500元以上的退稅,但如果錯過,國稅局則過期不候。
這樣的例子不少。例如,2006年住在新澤西州的顧姓夫婦在1040B表中申報了5000元的CD利息,由於所在銀行為紐約州的法拉盛儲蓄銀行,因此他們的會計師將5000元利息收入列為紐約州收入,三年半之後,顧先生於2010年9月27日收到新州稅務局的審計核查通知,將5000元利息收入調整為新州居民收入而徵稅250元。
顧先生的會計師於2010年10月6日向紐約州稅務局呈報IT203X修改稅表。根據新州稅務局的調整結果,會計師將紐約州利息收入減少5000元,要求250元退稅。一個半月之後即2010年11月23日,顧先生收到紐約州稅務局的回信,拒絕給予退稅,理由為:一、退稅要求時間已超過申報截止時間(2007年4月15日)三年;二、已超出補稅付稅時間兩年,由於兩項標準均符合,所以不予受理。
顧先生的會計師於2011年6月向紐約州財稅局個人欠稅抗議申辯局(Individual Tax Liability Protest Resolution Bureau)遞交申辯信,強調退稅申報超出三年的原因是因為新州稅務局延遲三年才作出處理,而報稅人的會計師在收到新州調整的十天之內就向紐約州稅務局作出回應,因此延誤的過失不在報稅人。遺憾的是抗議申辯署於8月26日向報稅人發出不接受申辯(Notice of Disallowance)通知,但允許報稅人繼續向紐約州財稅局調停辦公室(Bureau of Conciliation and mediation Services)申請調停。
顧先生的會計師於2011年9月向州調停辦公室備案,堅持訴求退稅,三個月後收到州調停辦公室的面試通知,時間為2012年2月14日下午,地點為皇后區秋園紐約州財稅局接待室。因正值報稅繁忙季節,顧先生的會計師改以書面投訴,兩個月之後,州調停辦公室於2012年4月27日發出維持原判通知,此案將於90天之後終結,除非投訴人繼續上訴。顧先生的會計師抱著堅持必勝的信念,於2012年5月初向州稅務法庭(Division of Tax Appeals)遞交訴狀,一個星期之後收到上訴庭的「收件即將處理」通知,允諾三個月內便會獲得判決結果。
2012年7月25日,稅務法庭委派的辯護律師(Office of Counsel)向顧先生及其會計師發出聽證(Hearing)日程表,確定原告有確鑿證據(The Burden of Proof)證明拒絕退稅通知是「錯誤或不妥」(Erroneous or Otherwise Improper)。而被告的立場則是否決上訴,維持原判。在辯護律師向法官申明原告與被告雙方的證詞之後,法官最後判定原告勝訴,辯護律師於2012年8月2日致函顧先生會計師,告知上訴結果勝訴,簽署同意書之後,250元退稅將寄給報稅人。
歷時將近兩年的冤案,在經過改稅、申辯、調停及上訴四個步驟之後,終於得到糾正。其啟示則是,面對龐大的政府官僚機器,你要有足夠的耐心和韌性,拒理力爭, 好事多磨或許是你在挫折和焦慮時的最好慰籍。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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