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內裝行車記錄器 規定多

來源:華人工商編輯 時間:11/01/2012 瀏覽: 8449

在美華裔民衆若在車內安裝行車記錄器,只能裝在擋風玻璃兩側,並且粘貼告示讓同車乘客瞭解,所有對話都可能被錄音,避免使用時侵犯他人隱私權。

台灣和中國大陸流行的行車記錄器在少數美國華人汽車配件行能買到,大多數還是靠網路行銷,或者使用者直接從國內購買,業者表示因為在加州法律上的模糊地帶導致市場還未打開,例如法律規定,記錄器儲存音頻、音響等數據的時間,不能多於觸發事故發生前、後30秒,但是如何界定觸發事故發生的時間點卻成為疑問。

律師表示,加州今年1月1日實施新VC 26708規定,允許民衆在車上裝置行車記錄器,可是該法規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多處模糊地帶需要進一步完善,但是民衆在安裝行車記錄器時比照GPS,只能安裝在擋風玻璃兩側下方,國內大多數記錄器安裝在擋風玻璃中間位置,在加州是不合法的。

當車禍與糾紛發生,以證據學觀點,行車記錄器所拍畫面,與民宅外、商場的防盜攝影機一樣,只要拍的是公共場所,便具合法性可在法庭使用,並無觸法疑慮。

警方提醒,當行車記錄器錄音功能開啟後,駕駛員一定要在車內或車身處張貼告示,讓同車乘客瞭解,所有對話都可能被錄音,避免侵犯他人隱私權,如果在未告知條件下的錄音和影像,不能當首要證據。

剛從台灣回來的聖蓋博一居民表示,台灣現在幾乎每一台車上都安裝行車記錄器,確實在車禍發生時可以充當重要的證據,他回美前也選購了幾台,因為自己英文不好,如果發生車禍,有影像證據就不怕對方抵賴,他希望加州法律可以盡快完善這方面法律。

資料來源: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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