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價格(Transfer Pricing)是跨國公司通過與關聯企業間對產品和服務的「高買低賣」,將利潤轉移到低稅率的國家或地區,以達到節省公司所得稅或延稅目地。不少華人跨國公司和進出口企業在香港、新加坡、百慕達等地設立分支機構,將他們在美國大部分利潤轉移作為外國離岸收入,就是這個目的。
2012年上半年,國稅局在轉移價格審查部門新增預先定價及互惠協議分部(APMA)和專業人士,加強對跨國公司轉移價格的查稅。目前,國稅局對轉移價格審查有東西中三個地區分部,每個分部有約20個專業人士。新成立的APMA分部,將新增100個專業人士,專門查賬。
國稅局允許跨國公司自定內部交易價格,但國稅局有很大的權力調整轉移價格。調整的基礎就是「非相關交易原則」(arm’s length principle)。這也就是說,轉移定價以兩個以上沒有關係的物件的市場交易價格為基礎。國稅局用四分點 (interquartile) 範圍分析非相關交易,如果轉移價格偏離了該範圍,說明轉移價格用了不可靠的資料,國稅局可以將其列入查稅對象。
美國的轉移價格規則十分冗長,但國稅局主要採用比較利潤法(CPM)確定轉移價格。比較利潤法並不去確定每一筆實際交易的價格,而是綜合核查被查公司的所有結果,包括收入、工資、租金、固定資產、購貨成本等與其他有可靠資料的類似公司相比較,比較相類似公司的利潤指標。
比如,對華人跨國公司及進出口企業最可靠的衡量標準是稅前利潤對銷售額的百分比,如果利潤率過低,國稅局會調整轉移價格。比較利潤法的類似公司資料通常可在公共出版物中獲得,並且要求相類似程度不高就可以比較。
國稅局還用再銷售價格和成本附加法確定不易比較、即沒有可靠資料的類似公司的交易價格。每一筆被查交易要有一筆比較交易,工業平均數和統計資料都不能採用。例如,某個特殊商品買賣的華人跨國公司合同包括關聯企業和非關聯企業,國稅局就會以與後者的交易作為比較交易來調整轉移價格。但如果沒有比較這種交易,再銷售價格法就難於運用。不過,國稅局仍可用成本附加法作為補充,如果轉移價格等於或低於成本,轉移價格將被調整。
如果國稅局調整轉移價格超過500萬元或超過百分比200%或400%的界限,被查企業將被罰,罰款是20%至40%的調整稅額。如要免罰,被查企業要保留符合國稅局規定的同期文件,並與30天內呈交國稅局。這些文件要詳細合理地支持轉移價格。另一方面,如果減少美國可稅收入,除非是由於職員或計算錯誤,國稅局也不允許公司為轉移價格修改稅表。2011年,國稅局審查166件轉移價格案件,22%調整了轉移價格(五年平均36%), 56%調整被撤銷。
國稅局轉移價格審查部門主要集中在高價值的交易並協調國稅局全國和當地查稅機構對轉移價格查稅。該部門人員較少不足以監控美國巨大的出入口產品和服務價格。華人跨國公司及進出口公司以中小型為主,雖然應該不是國稅局的主要查稅對象,可以有較大的運用轉移價格省稅空間,但仍要做好文件的準備工作,按照上述國稅局查稅方法,制訂相應的策略,避免被查稅和罰款。而且,如果華人跨國公司報稅時關聯企業不是附屬公司或集團公司,國稅局應很難確認關聯企業,也就難以進行轉移價格審查。
在互聯網時代,美國公司可在全球任何角落設立網站或公司,接受客戶下載音樂、電影、軟體等等或進行投資,所獲收入算是該網站或公司的收入。公司可以是虛擬辦公室,或只是郵箱,實際操作卻在美國或其他任何國家。這是另一種新型的轉移價格。華人公司也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運用。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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