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美国房地产市场「物美价廉」,吸引许多海外华人前来投资置产。会计师表示,外国人可在美国购买房地产,但租金收入或将来卖出得到的资金增值,都属於个人收入,须与美国居民一样,於报税时缴付所得税。
会计师杨平表示,外国人士在美国所购房地产若出租,报税时须以Schedule C的1040-NR申报联邦所得,以540-NR申报加州所得。
针对外国人在美购屋的房地产交易,1980年国会制定「外国人房地产投资税收法」(Foreign Investment in Real Property Tax Act;FIRPTA)。外国人在美国购置房地产後,出售获利也要纳税。
FIRPTA规定,外国人卖出在美置产,该物业不是自住,售价超过30万元,买家或其公证代理有责任,在卖屋款项中扣除预缴税(Withholding Tax),填报於8288及8288A税表,并在成交後的20天内缴交给国税局(IRS)及加州税务局。
会计师林清吉说,外国人卖出美国房产时,无论是否有增值获利,都须扣除预缴税,联邦的预缴税为卖屋价的10%,加州为卖屋价的3.3%,翌年外国人士用ITIN(Individual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s)报税号码报税时,以房地产买进、卖出差价计算出所得税金後,预缴税便可多退少补。
杨平指出,外国人所卖的美国房宅,若为自住且售价不超过30万元,则无须扣除预缴税,仅须在翌年申报所得。
林清吉提醒,美国对於长期投资房地产的居民,有提供税务优惠,凡过去五年税务期间,自住达两年以上的住宅,卖出时,单身享有25万元的交易获利免税额,卖出夫妻共同持有住宅,则可享有50万元的交易获利免税额,但此项税务优惠并不适用於外国人。
此外,外国人在美国购买房屋将来若作赠与,也存在赠与税问题。林清吉表示,外国人所购房宅,屋主去世後,赠与亲友,只能享有6万元的遗产免税额
资料来源:世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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