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第13章可以偏袒共同債務人嗎?

來源:楊清泉律師 時間:11/13/2012 瀏覽: 2784

共同債務人是與債務人一樣負有相同的法律責任。例如:你從某某銀行借50萬美元,你的父親簽署了一份擔保檔,他保證這$50,000 的貸款等,如果你不支付的話,他將支付。你用這筆錢購買餐廳但失敗了。當你申請第13章破產,你的計劃提出了超過60個月支付全額50,000元,讓你的父親脫身,但建議您支付10萬美元的信用卡的只有25%或超過60個月25,000元。第13章受託人反對你的計劃,因為它有利於你父親的個人擔保而歧視別的債權人。受託人是正確嗎?

倫特里亞案例,債務人所欠約無抵押債務的10萬美元,其中包括約20,000欠她的前律師詹姆斯•普雷斯頓。她的計劃提出,要充分償還普雷斯頓每年10%的利息索賠,因為債務人的母親擔保支付律師費。債務人的其他無抵押債權人只須支付約7000美元,只有7%,而普雷斯頓要得到報酬100%。

1984年以前,老的破產法“第1322(二)(一)說,第13章計劃,指定1122條規定的指定無擔保債權,一個或多個,但不得歧視任何類,這樣不公平指定. ..... ”。但在1984年,“但是條款”加到第1322(B)(1)。國會在1984年增加,Before 1984, Section 1322(b)(a) of the old bankruptcy code stated that Chapter 13 plan may “designate a class or classes of unsecured claims, as provided in section 1122 of this title, but may not discriminate unfairly against any class so designated…”. But in 1984, the “however clause” was added to Section 1322(b)(1). Congress in 1984 added, “However, such plan may treat claims for a consumer debt of the debtor if an individual is liable on such consumer debt with the debtor differently than other unsecured claims…” It's clear that if another person is liable on the consumer debt, like a guarantor, together with the debtor, the plan may treat the guaranteed debt differently from other unsecured debt of the chapter 13 debtor.““However, such plan may treat claims for a consumer debt of the debtor if an individual is liable on such consumer debt with the debtor differently than other unsecured claims…” It's clear that if another person is liable on the consumer debt, like a guarantor, together with the debtor, the plan may treat the guaranteed debt differently from other unsecured debt of the chapter 13 debtor.

少數破產法庭(Bankr.9th Cir.5/14/12)的,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包括已排除“然而條款”雕刻出來的不公平的歧視規則的要求,從共同債務人的債權。受託人反對破產法庭證實了這一計劃,找到的第1322(b)條(一)不適用共同債務人的債權。

多數法院注意“但是條款”允許共同債務人的債權的對待不同於其他無擔保債權,但並不等於該計劃就能有利於他們而歧視歧視別人。因為使用不同的詞語,這些法院發現,有不同的含義,得到目的和結論,國會並不打算“然而條款”,以完全免除債務人不公平的歧視規則的索賠。

我們認為受託人的上訴失敗。記錄反映,受託人只是反對倫特里亞的計劃,因為她提出要支付100%的股息給普雷斯頓和很少或根本沒有錢給她的其他無擔保債權人。有沒有爭議的事實,倫特里亞的解釋為什麽她會特殊對待普雷斯頓- 防止普雷斯頓從她的母親處拿錢,因為母親是倫特里亞的債務擔保人- 是無可爭議的。

倫特里亞也表示,她有沒有額外的收入淨額,來支付她一般的無擔保債權人,受託人沒有挑戰她的這一表述。此外,受託人放棄或承認所有其他的確認問題。任何其他“然而條款”可能或可能不會做,法院可能不會拒絕根據第1322(B)(1)計劃確認的計劃,純粹是因為優先一個共同債務人消費者索賠,優於所有其他無擔保債權。 “

為大多數而寫,法官馬克爾承認,該小組的裁決並沒有解決其中界限,“但是條款”和“不公平的歧視規則”之間的界限。我們有意已經留下未答复,何時(如果有的話)做的優惠待遇問題消費者索賠的共同債務人違反不公平的歧視規則。我們不回答這個問題,直到我們收到記錄和正視問題,為決策的問題提出上訴,“他​​說。因此,第13章的計劃可能不會被拒絕確認的計劃,如果純粹是因為在有利於共同債務人義務的歧視。

 楊清泉律師畢業於喬治城大學法學碩士,並已經開業三十多年。楊清泉律師專精破產法,商業和民事的訴訟,在加州已成功的處理了超過六千個破產案件。楊清泉律師通英語,國語及福建話,並期待著與您討論您的個人情況。請致電安吉Angie,芭芭拉或Jess,預約電話(626)284-1142,地址1000 S Fremont Ave Bldg A-1 Suite 1125 Unit 58 Alhambra, CA 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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