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p) 章節對房地產豁免權的限制

來源:楊清泉律師 時間:11/20/2012 瀏覽: 3683

第522章節包含了聯邦的申請破產豁免。並非所有州都有相同數量的房地產豁免。因此,一些有可能申請破產的債務人在申請之前便探討他們要搬到哪個最慷慨的州,才可以獲得最大的豁免額度。例如,加州房地產豁免額,債務人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員與他同住,未滿 65歲,是10萬美元。但是,在馬薩諸塞州,宅地豁免額為 500,000元,如果你未滿62歲,和豁免增加到100萬美元,如果你是至少62。在加利福尼亞,它只會增加至17.5萬美元,如果你是至少65歲。

那麼,如果你是至少62歲,在加州有一房地產淨值50萬元,並決定你要賣掉你在加州的房子,搬到馬薩諸塞州,用這50萬美元的賣屋收入,全部支付在馬薩諸塞州一所房子,然後在馬薩諸塞州申請第7章破產救助,以免除20萬美元的信用卡債務和在亞利桑那州去年被沒收的出租物業,從第二個信託契約上的15萬美元。這看起來是一個聰明的計劃—如果可以這樣用,因為你可以在馬薩諸塞州將能夠保護整個50萬美元的在你的房子的淨值,而在加利福尼亞州只保護了17.5萬美元的在你的房子的淨值。但這卻是不可行的,因為第522(P)章節的破產法限制的豁免申請宅地只能到 $146,450 如果你在買房的1215天的日期之內申請破產!

第522(P)的陳述“...一債務人在提交破產申請前的1215 -天內,如果購入房地產,其豁免款項總計不得超過$136,875 (目前調整為$146,450)價值在:(一)不動產或個人財產的債務人或債務人的受撫養者作為住所;(二)一個合作企業,擁有財產的債務人或債務人的使用依賴作為住所;...或(四)不動產或個人財產的債務人或債務人的受撫養者作為他們的房地產。“

1. 在Re Tague案例,債務人和他的妻子於1998年購買了房子自住。 2008年,債務人離開美國,到哥斯達黎加從事投資機會。臨行前,他錄製了一項聲明,指定他的妻子的財產為宅地的財產和契約執行人。契約只有債務人的名字為授予者。當他在2010年回到美國,債務人的妻子執行契約的財產轉讓,以債務人和妻子自己作為自住。與此同時,債務人和他的妻子錄製了新的聯合聲明宅地隨後的 成為長者住宅條例。債務人於三個月後提出第七章救助。他聲稱,在豁免財產數額為50萬元。受託人反對,債務人的房地產是有限的豁免受第522(P)限制,應為$146,450。誰是正確的,債務人或受託人?

破產法庭贊成受託人的反對,一致認為,受託人是正確的。 (看起來像是,當債務人返回美國,債務人的妻子不應該轉移所有權的給債務人和她自己。這原來是一個大錯誤。如果產權留在她的名下而已,房子也不會被她丈夫的破產影響到!)“其事實根據應用第522(P)章節的宅地上限可以直接公認:在債務人本擁有全部 權益的財產,他由2008年的契約轉給了(他妻子),讓他沒有了擁有權,直到她在2010年執行的契約重新全部歸到他們兩個名下,並少於 100天前距離他遞交破產申請書的日期...”法院說。

楊清泉律師畢業於喬治城大學法學碩士,並已經開業三十年以上。他專精破產法,商業和民事的訴訟,在加州已成功的處理了超過六千破產案件。律師通英語,國語及福建話,並期待著與您討論您的個人情況。請致電安吉Angie,芭芭拉或Jess,預約電話(626)284-1142 ,地址1000 S Fremont Ave Bldg A-1 Suite 1125 Unit 58 Alhambra, CA 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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