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問﹕
我的一位親友從紐約來探望我們,在探訪期間借用我的車子,不料發生車禍意外,他本人沒有購買任何汽車保險,我購買的汽車保險也可以保護他嗎?
另外,我有時要租車出外旅行,租車公司經常要我購買汽車責任險,有沒有必要購買此項保險?
鄧洪律師答覆:
保險是美國生活的重要一環,但是保險公司所提供的服務項目眾多繁雜,所提供的資料連土生土長的“老美”也未必看得懂,對於華裔新移民來說,完全了解保險的保單問題更是難上更難。
汽車保險是我們生活中最常接觸到的保險,在加州,所有駕車人士都必須購買最基本的責任險。在加州出售汽車保險的公司眾多,有的是在加州本地,有的是來自外州,但是所有這些保險公司所提供的汽車保險項目及其受保范圍都是大同小異。
一般而言,一項汽車保險的保單的受保人會包括四類人士﹕第一類是在保單上列出的受保人(named insured),列名的受保人不論開自已的車或租來的車,都會受到這項保單的保護;第二類是列名受保人的配偶,即使列名受保人配偶的姓名未在保單上列出,一般的責任險都會包括配偶在內,除非這對夫婦已分居了;第三類是其它親戚,任何與列名受保人居住在一起,並且與列名受保人有血緣,婚姻關系的人士,包括收養子女在內的人士,但如果家中有成員因為違規過多而在保單上特別指定為未受保駕駛人士(excluded driver)者,被指名的人士則不在受保人范圍內;第四類是任何獲取到駕駛受保汽車授權的人士,未經車主同意而擅自開車者(如偷車犯罪人士)則不屬此類。
李先生所提的親友應屬於第四類,即獲取到車主同意駕駛受保汽車的人士。這一項的范圍十分廣,一般而言,授權可以是明示,即有書面同意,或口頭同意,也可以是默許。
至於第二個問題,它涉及到哪些車是屬於受保汽車。一般的汽車責任險所包括的受保汽車有三類﹕第一類是在保單上列名的汽車,不過,如果駕車人士的姓名是在保單上,縱使所駕駛的汽車不在保單上,駕車人士仍然可以得到保護;第二類是新增加的汽車,如果新車主購買新車,新增加的汽車可以享受到三十天的受保期,不過車主必須在三十天後替新添加的汽車購買保險,如果新車在購買的三十天內發生意外,原有汽車的保單仍可以包括新車;第三類是臨時使用的汽車,如從租車公司租來的汽車。
如果租來使用的汽車是屬於臨時性的,並且車主已經有汽車保險,在租車時,就可以使用自已的責任險保險,而不需要另外花錢購買重復的責任險。有時租車公司會要求購買碰撞險(collission),有些信用卡公司在租車時如果使用它們的信用卡,就會自動提供這項保險。 租車人士在租車時可以向信用卡公司查詢,這樣可以節省一些不必要的開支。
但是,使用出租汽車時要特別小心,千萬不要隨便將租來的汽車讓他人駕駛。大部份的汽車出租公司都限制駕駛人,名字在出租合約上才能駕駛,否則,出事後,出租汽車的保險公司不會負責。不過,如果駕車者有自已汽車的保險,縱使駕駛了別人租來的汽車而出事,他自已的汽車保險依然可以提供必要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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