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化案件

來源:鄧洪律師 時間:11/30/2012 瀏覽: 5354

曾 經 年 少 愛追 夢

一 心 只 想 往前 飛

行 遍 千 山 和萬 水

一 路 走 來 不能 回

 

驀 然 回 首 情已 遠

身 不 由 已 在天 邊

才 明 白 愛 恨情 仇

最 傷 最 痛 是後 悔

 

如 果 你 不 曾心 碎

你 不 會 懂 得我 傷 悲

當 我 眼 中 有淚

別 問 我 是 為誰

就 讓 我 忘 記這 一 切

給 我 一 杯 忘情 水 ...

喜歡唱歌的朋友都知道, 這是一首劉德華唱紅的<忘情水>歌曲. 幾年前, 我在報界做記者時, 有一位記者同事跟隨警察行動, 在一位按摩小姐的住處進行搜索, 在床頭處發現這首歌詞. 警員詢問我的同事上面寫的是什麼, 我的這位老同事平日根本不聽歌, 根本不知道這是一首名歌, 就直接解譯給警員.

回報社後, 他覺得發現這首詩詞感情洋溢, 詩句華藻, 才華橫溢,而當時是在按摩小姐處發現, 便寫了一篇<從才女淪為風塵女郎> 的新聞, 誰知道文章剛見報,大批讀者打電話來更正, 就連他在初中念書的女兒也知道​​這首詩是劉德華之名歌 .

雖然這首詩並非風塵女郎之手筆, 但是也反映出風塵女郎在美國從頭開始的辛酸淚. 色情業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行業, 有人說自從亞當及夏娃偷嘗禁果後, 就有此行業. 許多人也覺得賣淫並非違法行為, 因為這類案件並沒有受害者, 因而在美國也有不少團體要求設立公娼制, 讓賣淫合法化及安全化, 內華達州的部份地區還設立了合法的妓院 .

去年我在審理一宗賣淫案件過程中, 開始選擇陪審員時盤問候選人時, 在三十六名候選人中, 竟然有八位老美覺得賣淫行為純屬個人隱私問題, 沒有任何人受害,政府不應干涉. (當然, 這八位人士馬上被檢察官排除出局).

盡管如此, 加州仍有大部份的居民認為色情業有傷風化, 而製定對賣淫, 嫖妓, 聯絡安排他人賣淫等行為嚴加懲罰. 每個州對賣淫行為的定義都不一樣, 而加州的定義相對來說很廣, 証據要求標準不高, 檢方不需要過多的証據就可以起訴 .

根據加州刑法647(b)項, 假如被告同意與他人發生性關系, 且同意以金錢作為交易, 並隨之作出進一步的行為, 就構成了賣淫罪 .

為了收集到足夠的証據, 警方往往會在報紙的成人服務類項或據鄰居處獲到線索, 然後打電話聯絡, 在電話聯絡時就開始錄音, 在電話中往往會問是否會有"全套"服務, 或者他是否要帶保險套, 上門後, 風化組由二或三名員警進行配合行動, 便衣警員身上大部份都會帶上通訊錄音設備, 外面的警員可以監聽以作接應行動, 上門後, 便衣警員往往會開始詢價, 口交要多少錢, 手交有多少錢, 並將作記號的現金給小姐. 一旦小姐作進一步的行動, 如脫衣服或拿出保險套, 警方就進行逮捕 .

被逮捕的小姐往往都覺得奇怪, 自已並沒有在身體上有接觸, 更談不上性器官上的接觸, 就會被起訴賣淫罪. 但是, 加州的法律很死板, 只要符合上述的三個成份,即同意發生性關系(明示或暗示), 同意以金錢為交易, 並有進一步的行動. 檢方會堅持認為, 即使沒有性的關系, 但是拿出保險套或脫衣服, 即屬進一步的行動 .

在許多刑事案件中, 警方設立圈套或引誘他人犯案, 辯方可以以圈套(entrapment) 和引誘(enticement)作為辯護理由. 在大部份的色情案件中, 警方都是利用便衣警員進行辦案,而他們往往都會設立圈套, 或故意引誘被告, 但是由於這類案件偵破的方法只能採取這些行動, 因而, 法院裁定這兩項手法是合法的, 因而不能引用此兩項辯護理由 .

因而, 要打贏這類官司, 關鍵就要在這項罪的三個成份下手. 大部份的小姐都是剛到美國不久, 不會說英語, 辯方可以提供反証據, 証實被告不可能理解或同意進行以金錢作性交易 .

這類案件最高的處罰是一年的牢刑, 而大部份的案件都是庭外和解處理, 和解的條件依處理的檢察官, 法官及處理的辯護律師而定. 一般的初犯是罰款,及上課, 驗血. 如果是累犯, 將會影響到將來調整身份, 因為賣淫罪是屬於品行不佳的行為, 如有兩次或以上記錄則會被移民局拒絕其任何調整身份的申請 .

對於嫖客而言, 最高處罰也是一年以下的的牢刑, 但是大部份初犯者都可以達成庭外和解, 罰款作為警告. 而安排或經營賣淫業的被告, 加州法律認為這些人逼良為娼, 而處罰非常嚴厲.

根據加州刑法266h(a), 如果被告知道他人是賣淫, 並且從其參與賣淫行為中獲取到利益, 則構成經營賣淫罪(pimping), 一些替小姐開車的人士也可能因此而觸犯此項法例 .

這項罪的處罰遠遠嚴厲過賣淫罪. 加州法律對此類罪名作出強制性處罰條款, 因而即使是庭外和解, 也必須要判處三年以上的牢刑.

鄧洪律師為聯邦地方法院, 加州最高法院, 上訴法院, 高等法院出庭律師, 專精刑事辯護及人身傷害訴訟案件, 現為洛杉磯縣警察局華人顧問委員會法律顧問, 亞裔青少年中心理事, 著有<神探李昌鈺破案實錄> 一書. 鄧洪律師事務所聯絡電話: (626)28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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