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房客關係, 簡單的講, 是一種合約關係. 因此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也多半根據合約的內容而定. 但若合約的期限少於一年, 是不需一定要書面的合約, 口頭的合約也可能是有效的. 一旦房東房客的關係建立了, 房東繼續擁有租賃物業的所有權, 但佔有權確屬於房客了. 既然房東房客關係是一種合約關係, 想當然爾, 合約的內容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雖不是所有的租約都一定要書面才有效, 但口頭的租約, 口說無憑, 在雙方有爭議時, 經常雙方各持己見, 造成事情無法解決, 而必須對簿公堂. 因此簽署書面合約, 一般說起來, 是對雙方都較有利的作法.
那麼合約的內容該怎麼寫呢? 這就見仁見智, 因人因事而異了. 但基本的原則是要清楚明白, 盡量不要有可讓雙方個執一辭的條款. 比如說, 在一商業物業租約內有條款要求房客付房東某百分比的營利, 作為基本房租以上的附加房租. 那麼就需要寫清楚此營利是毛利還是淨利. 若是淨利, 便應對淨利作定義. 也就是說, 應寫清楚淨利是毛利減去那些支出.
一個基本的租賃合約包括下列的重要考量因素:
租賃雙方是誰:
若產業的所有權是屬於各人, 則應由各人簽署租約. 但若產業的所有權是屬於公司, 則應由公司簽署租約. 若產業的所有權是屬於公司, 而公司的持股人以各人的名義簽租約, 則若有因此產業租賃而產生責任問題, 公司及各人都有可能會有責任. 我們在其他的專欄文稿, 會談到為什麼應該將某些產業放在公司名下. 於此不贅述.
租賃產業為何:
我們經常處理因產業定義不清所產生的糾紛, 此種情況較常發生於商業物業的租賃, 尤其是分租的情況. 比如說房東欲將倉庫的一半出租, 一半留作己用. 若沒有把出租這一半的範圍寫清楚, 不但在日常使用時易產生爭議, 若不幸有趕房客的情況, 更可能有種種困難.
租賃條款:
租賃時限應寫清楚. 租賃時限不清楚時, 並不見得租約就無效了, 但有可能就變成逐月租約了. 比如說租約說是六個月的合約, 但未注明起始日, 則六個月的租約, 有可能變成逐月租約. 租約亦必須寫清楚每月月租付款日期. 若租約未註明每月月租付款日期, 則有可能所有的租金都到租約終止日才到期. 比如說租約是六個月為期, 但並未註明月租是每月的某一日到期, 則有可能所有的租金, 皆到六個月結束才到期. 也就是說, 房客若不付房租, 房東需等到六個月結束後, 才能趕房客及要求賠償租金.
除以上所言, 尚有諸多簽合約應注意的事項, 於此無法盡述. 但基本的原則就是, 預防勝於治療. 若能在簽合約時, 多花點時間及心思, 則應可避免未來許多無謂的爭議及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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