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惡房客??!! 當心不當驅逐而觸法!!

來源:鄭博仁律師 時間:12/07/2012 瀏覽: 18330

案例:

親愛的鄭律師您好,我是一個房東,日前將我的住屋承租給一個單身的房客。這名房客經常遲延房租,經過再三催討,仍不願按時繳交租金,近期甚至變本加厲,不再繳交房租。在迫於無奈之下,我在幾個月前,給這個房客提前一個月的通知,告知他,我希望他在一個月內搬走。
 
沒想到在一個月通知前的一個星期,他突然消失而失去聯絡,但他所有的東西仍放在房間內。一個月的期限到達時,他還是沒有回來,我只好將他房間的東西搬到車庫。幾天後,這個房客突然回來了,當他發現他房間的東西全部被搬走時,他竟然報警,說我無權進入他的房間,還聲稱他掉了許多貴重的財物。警察來時,我拿出一個月前的中止合約通知,但是警察仍認為我無權進入他的房間,也沒有權力搬動他的東西,而開出刑事出庭通知單,指控我私闖民宅,要求我出庭。鄭律師,請問我應該怎麼辦呢?
 
鄭博仁律師解說:
 
最近這幾年,全球都面臨了經濟不景氣的影響!尤其是失業率不斷攀升的加州,許多人因為無法找到工作,付不出房租造成一連串的問題。當房客無法交付房租時,屋主有權利要求房客搬離。但是, 驅逐房客必須按照合法的程序。
 
驅逐房客,依法必須先經過法官的裁決。驅逐房客可用的理由有兩種:當房客無法按時交房租時,可採未付房租(non-payment);而當房 客對房屋的使用超出原先協議的範圍,如私下轉租,契約期滿仍不搬離,或對鄰居的生活形成妨礙時,可以以霸佔(holdover)為由驅逐。
 
驅逐未按時付房租的房客,屋主可先以口頭通知房客欠繳房租。三天之後,可向房屋法庭申請驅逐,法院會通知房客出庭說明原因。若房客未按時出庭,法官將採信原告說詞,進行缺席宣判。
 至於霸佔,屋主則必須對其理由在法庭上提出證據,供法官參考。
 
按照加州的法例,房東必須提前給房客通知,一般是提前三十天。如果房客到期仍未搬走,房東必須給房客搬離的通知,五天後,房客仍未搬走,房東可到當地 的法院申請驅逐令﹔在法官裁定房客必須搬離後,你可以叫房客搬走,如果房客仍堅持不搬,屆時可以打電話通知警察,要求警方強制執行法官的驅逐令。
 
而當屋主取得判決書後,法警將執行法院的驅逐令,並給予房客72小時的時間自行搬離。如果房客屆時仍未搬離,房東有權換鎖,並將房客的私人物品移至他處保管。
 特別應注意的是,依法,只有法庭的警長及法警有權執行驅逐,屋主不得以任何私人手段,如換鎖或切斷水電脅迫房客搬離,或對房客採取精神或實體的威脅與騷擾,否則將面對民事及刑事的刑責。
 
華人社區最常見的違規行為是,在法官仍未簽署驅逐令前,屋主已先采取驅逐行動。屆時,房客報警,屋主反而從有理變為無理,反而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因 而,房東在處理房客問題上應特別小心,在出租房屋或房間給他人前,應先作一些犯罪或信用調查,應向房客要求先交保証金,在房客違約時,應透過合法的方法來 驅逐房客,不應私自進入租客的房間,不應更換鎖以阻止房客的進出,不應搬動房客的私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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