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進入遞解程序 最好不要用免簽入境

來源:陳梅律師 時間:12/10/2012 瀏覽: 4773

佛州讀者問:
我是美國公民,來自於台灣。2012年11月1日, 美國給予台灣免簽證待遇,但是須在網站上先完成ESTA登記、獲得授權才可以啟程來美。其中有一個問題問:是否曾經被遞解 (deportation)出境?。我母親來自台灣,我另一個美國公民哥哥為其申請移民,她在2005年獲得綠卡,在台灣美國辦事處(AIT)面談通過而獲得。從2005年至2007 年之間,她從台灣來美住兩個月再回去台灣住五個月再來美,這樣持續了幾次。
 
可是,她後來因在台灣有了生意,幾乎快兩年沒入境美國,也沒申請回美證。她於2008年12月入境時,在入境處被移民官盤問,給她提出兩個選擇:一是沒收綠卡,遣返回台;二是給予入境,但須有移民法官做最後決定,是保留綠卡或是遣返。
 
她在三藩市出庭三次後案件轉來邁阿密,也出庭了三次均無結果。因我母親在台有急事處理需要返台,只得向移民法官申請自願放棄美國綠卡拿回台灣護照返台。後來,移民法庭寄來一封信抬頭是Decision,下面是三個選項:1.deportion,2. Exclusion,3. Removal Proceeding。然後,文中有寫我母親放棄永久居留身分。
 
請問:律師在ESTA問卷填表時,有問deportation這一條,我是該填是或否?假如我母親通過ESTA授權可以來美國,在入境美國海關時會否被為難而且不准入境。假如獲准入境美國,我母親是否可以由我再次提出申請在美調整身分而以美國公民的親屬再次申請綠卡?如果可以,須提供哪些申請表格?費用大約多少?多久可以獲得批准?申請等待期間是否算逾期居留?
 
答:從你來信提及關於你母親的情況來看,你母親在美曾經進入過遞解程序。但是,她沒有被遞解而是選擇了自動離境(Voluntary Departure)。自從2001年後所有的遞解程序都是用Removal Proceeding這個詞而不是用deportation 。
 
如果你母親想要申請免簽,在填寫這一項時,可以填寫No ,因為法官沒有命令(Order)她出境,也就是說雖然她進入了遞解程序,但沒有判遞解。如果表中還有一項問她是否進入過遞解程序,她的回答應該是Yes。換句話說,她雖然進入了遞解程序,但沒有被判遞解。
 
由於台灣免簽證待遇剛剛實行,我們還沒有很多實例說明你母親入境時是否會被拒絕入境,但我們從以往類似的案例來看,你母親的免簽情況可能會不太順利,因為她畢竟有曾經進入過遞解程序的不良記錄。
 
我們建議你不如現在用你的公民身分為她申請綠卡。你需要填寫I-130表,附上你的公民紙、出生紙、你母親的出生紙、護照影本及申請費420美元等,具體檔可以上移民局網站ww.uscis.gov去查詢。
 
另外你要如實填寫你母親的情況,包括向移民局提供上次法庭給她的判決書、她過去綠卡的影本等。辦理時間通常需要一年左右。當然你母親也可以試試用免簽證的方法先進入美,入境後你再申請她。在美國等辦理綠卡的過程中,即使她的旅遊、探親簽證過期也沒什麼關係。因為她是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就是有滯留美國的情況也不妨礙她在美國調整身分。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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