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政府的<<虐待婦女法案>> (“VAWA”) 除了對跨州保護令執行作出指引﹐也對移民福利範圍擴大﹐讓家庭暴力受害者可申請綠卡。根據這則法律﹐一個身為美國公民或美國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孩子﹐而且受到虐打或殘酷對待﹐他們可以因此獨立申請綠卡﹐不需要施虐者的幫助。另外﹐施虐者的父母親也可以申請﹐但施虐者一定是美國公民。
申請人需要證明如下幾點﹕1)她跟施虐者曾經住在一起。2) 她曾經受虐打或收到非常殘酷的對待。 3) 她有資格得到有關的簽証優先類別。 4) 婚姻是真實的。 5) 申請人有良好的品格。如果申請人是小孩﹐法律沒有規定有關虐待發生在婚姻當中﹐也不需證明婚姻的真實性。
在提交表格時﹐受虐配偶通常要保留跟施虐者的婚姻關係﹐但有幾個例外情況﹕1) 受虐者以為婚姻是合法的﹐但原來施虐者之前已經結過婚。2) 施虐者在提交申請前兩年內死亡或失去公民或綠卡身份。3) 受虐配偶可以證明她跟施虐者的離婚是跟家暴有關﹐但該離婚是要在提出申請前兩年內發生。所以﹐因為受到虐待而正在考慮離婚的婦女要注意﹐提出離婚時﹐所用的理由建議是家庭暴力﹐如果在官方文件上有反映出家暴的歷史﹐這可以增加移民申請的可信度。而且﹐要記得在離婚後兩年內提出申請。另外一點要注意的是﹐離婚後一定要等到綠卡申請批准後才能再婚﹐要不然申請會被作廢。
如果受害人在美國境外﹐可以申請嗎﹖在某些情況是可以的。例如﹐施虐者是當兵或是美國政府員工﹐或者是最少有一部分的虐待是在美國發生的。比如說﹐妻子從中國拿旅遊簽証來美國探望丈夫﹐探望期間被打﹐之後丈夫回中國探望妻子繼續對她進行虐打﹐妻子可以根據這情況申請綠卡。假設在美國期間的一次動手獨立看來嚴重程度沒有達到可以拿綠卡的程度﹐但移民官是會考慮整個家暴的情況作決定。所以在申請是應該把每一次的家暴經過都詳細的記錄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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