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法與交叉質詢

來源:談天行律師 時間:12/31/2012 瀏覽: 19963

有些參加教會活動的華人,為申請宗教政治庇護而請牧師開書面文件,證明他們是經常來聚會的基督徒,作為證據之一。這封證明信的功效主要有二:一是間接證明── 其會員既是基督徒,那麼在中國受過宗教迫害是可能的; 二是作保功效──既是基督徒,其在政庇申請中所說的事 應是可信的。

被要求出信時,許多牧師沒想太多,只是基於單純的愛 心幫人,想自己只是出封信,至於該會員的信仰或申請政 庇的內容是否真實,應由該會員自己負責,與牧師無關, 也不會出庭作證。這種心態,暫且稱為「二分法」。

事實上,很多出證明信的牧師收到移民法院的傳票, 要求他們出庭作證,因為證據法規定:凡提供證詞的 人, 只要可能, 應出庭接受對造的交叉質詢(Cross Examination)。出庭時,移民局律師及法官可能會詢問牧 師,該會員的信仰、聚會情況,甚至過去在中國是否受過 宗教迫害等問題;也可能問及教會背景及牧師本身的資歷 及誠信(Credibility)。如該會員很少來教會,牧師對該 會員情況缺乏了解,或牧師證詞與自己出具的證明信或該 會員證詞矛盾,出庭作證就會使牧師的證明信失效,甚至 使牧師在法官面前失去誠信;不出庭作證,當然也會使這 封證明信失去證據的效力。

牧師收到移民法院傳票而未出庭,不至於有什麼處 罰,但應寫信給移民法官,解釋為何不能到庭。移民法 院如堅持牧師出庭作證,可經過代表聯邦政府的律師(US Attorney),向聯邦法院(US District Court) 申請命令; 收到聯邦法院要求出庭作證的命令,就不能不去了,否則 就是觸犯刑法「藐視法庭(Contempt) 罪」,可被處罰、 留下刑事記錄。

正如聖經《腓立比書》一章9-10 節所教導的:「我所 禱告的,就是要你們的愛心,在知識和各樣見識上,多而 又多,使你們能分別是非,作誠實無過的人,直到基督的 日子。」故在證明信的事情上不應再沿用舊二分法處理, 而且移民法院也不再允許牧師保持這麼單純的角色,既然 出信就要出庭、接受各方質詢。有鑑於此,牧師應用新二 分法決定:先確實了解會員信仰及聚會情況、政庇內容真 實性,如是誠實無偽的基督徒才出證明信,以後出庭作證 也胸有成竹、理直氣壯;如發現會員信仰不實或是編造宗 教迫害故事,則拒絕出信,並且勸誡會員不要向美國政府 說謊(此乃聯邦重罪)。

已經出了證明信,現收到傳票的牧師,也可先對此會員 的近況做一些了解,再決定是否為其出庭,例如一個會員 在出了證明信後,已很久沒來聚會了,牧師可考慮在向移 民法官解釋為何不出庭的信中,撤回以前的證明信,並說 明此會員的新情況。

當然,有些教會已採用完全不出證明信政策,以杜絕這 種困擾,也是可參考的做法。至於教會頒發的洗禮證書, 因非牧師證詞,一般不需承擔出庭作證義務。

資料來源:角聲社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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