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卡曾被拒 再婚後申請會被問及

來源:華人工商編輯 時間:12/31/2012 瀏覽: 4507

小雅問:
我從2008年8月起在美國逾期居留。2008年11月,我妻子的女兒為我們申請綠卡。2008年12月初,我的申請被拒絕,因為我和妻子結婚時,妻子的女兒已經滿18歲。按照法律規定,我不是繼女的父親。2009年3月,我的妻子拿到綠卡。我和妻子於2009年12月協議離婚了。我的問題如下:
 
一、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會不會有我上一次申請的案底?

二、如果我現在與美國公民結婚,以前的申請會影響我日後的申請嗎?

三、如果沒有影響,我結婚後多久可以遞交申請?需要准備些什麼文件?

李亞倫律師答:

一、你和妻子從遞件申請到你妻子拿到綠卡處理得很快,大約四到五個月,所以我想你妻子的女兒是向美國移民局為你們同時遞交I-485調整身分和I-130親屬移民的申請。如果你整個申請都被拒收(包括I-130和I-485兩份申請,且申請費沒有被移民局兌現),移民局很可能不會保留你那份申請的資料。如果移民局收了申請費,然後才拒絕了你的I-130和I-485的兩份申請,那麼移民局就會有你的申請紀錄。
 
二、婚姻申請案件都要查看其婚姻是否真實,也就是夫妻是否打算一輩子像丈夫和妻子一樣一起生活。你先前的申請應該不會影響你日後的申請,但你會被問到你以前的所有婚姻事宜。
 
三、你說已於2009年12月離婚,所以只要你一結婚就可以向移民局遞交申請。所需文件(如果你沒有犯罪或其他殘疾)為出生證明、結婚證明、所有的離婚證明、合法入境文件、妻子的公民身分文件及你妻子有能力擔保你的文件及你的體檢報告。若需要副擔保,要有副擔保的文件。

資料來源: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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