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屋可是人生大事,但許多華人卻因新來乍到而在首次買房的時候被房地產經紀人牽著鼻子走,簽下許多不平等條約。根據紐約法,在房屋交接時、買賣雙方都需要找律師代表,但律師建議,任何文件的簽署都應延請律師過目,民眾應該從買屋的第一步-簽訂意向書(binder)時就應洽詢律師意見,以免上當受騙。
初次買屋的邱先生(化名)日前看中一棟總價25萬元的公寓,因為是經朋友介紹認識,邱先生在沒有律師協助下,便被一名陳姓房地產經紀人慫恿簽下一張意向書、寫了一張2萬5000元支票交給該經紀人作為訂金、並在數天後雇用律師完成買賣合同。本以為萬事俱備,只等搬家的邱先生,卻在幾天前接到賣方律師通知,表示他沒有在規定的七天之內交付賣方10%訂金,合約取消;錯愕的邱先生忙聯絡陳姓經紀確認,卻被告知他將會收到2萬5000元的全額退款,但出價無效,邱先生夢寐以求的房子的總價已被抬高至35萬元。
律師戴禺表示,在紐約,正常購屋流程是在找到合意房屋後,買方簽署意向書,並由經紀馬上遞交賣家。意向書上會有買方的出價,簽正式合同時須付定金,正常是10%。房屋成交日再支付餘款。意向合同上還有一些附屬內容,比如買方希望的交房日期、房貸利率、雙方律師聯繫方式等。簽這份意向合同時,買家須交數百元至1000元不等的支票表示出價誠意(good faith deposit),經紀通常不會存入該支票,因若談價失敗支票要退還。
「2萬5000元的good faith deposit實在高得太誇張」,戴禺表示,買方不應將訂金付給經紀人,而應直接將款項打入賣方律師公司帳戶,如此以來便紀錄確鑿,賣方無可抵賴。戴禺另指出,雙方已簽下正式契約,買方律師在簽訂正式合約時,不曾試圖修改賣方律師所準備的合約,接受全部條款並簽下姓名,如今賣方無權取消原來出價,邱先生有權要求法庭強制命令賣方出售。「但提出訴訟花費高昂」,戴禺建議民眾在簽訂意向書時,就應洽詢律師,以免上當受騙。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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